权威解答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一(2022年修订版)

权威解答上海⾼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问题的系列问答之⼀
(2022年修订版)陶银利
编者按
为全⾯推进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案件的适法统⼀⼯作,切实提⾼疫情防控的法治化⽔平,2020年2⽉,上海市⾼级⼈民法院课题组研究制定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问题的系列问答》,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中国医疗设备网2022年3⽉以来,为全⼒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市⾼院⼜制定了《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意见》。因本轮疫情与2020年的情况不尽相同,为更好地应对解决本轮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满⾜⼈民众的司法需求,市⾼院组成涉疫情案件法律适⽤修订课题组,围绕⼈民众和企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从聚焦具体问题的现实需求、规范依据的准确完整、在线诉讼服务的释疑解惑等⾓度,认真听取各⽅⾯意见建议,重点梳理两年来涉疫情防控的法律适⽤问题,选取具有典型性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修订完成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系列问答(2022年修订版)》),分批印发全市法院,为审判执⾏⼯作提供参考。全市法院在实践中遇到涉及疫情案件法律适⽤⽅⾯的新情况新问题,可及时通过“上海法院法律适⽤疑难问题⽹上咨询系统”向市⾼院反馈。现将《系列问答之⼀(2022
年修订版)》予以印发。
2022年4⽉2⽇
上海⾼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
法律适⽤问题的系列问答之⼀
(2022年修订版)
上海市⾼级⼈民法院修订课题组*
问题1
当事⼈因受疫情影响,⽆法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疫情影响期间是否应计算在期限内?
答:原则上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当事⼈在向法院起诉时,主张存在上述扣除期限情形并申请顺延期限的,应提供新冠肺炎确诊、⽆症状感染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诉讼权利。
法律规范: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当事⼈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民法院决定。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四⼗⼋条第⼀款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或者其他不属于其⾃⾝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问题2
疫情防控期间是否适⽤时效中⽌或者诉讼中⽌的规定?
答:当事⼈提出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的,⼈民法院应结合疫情防控情况和案件情况综合判断,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的,可以适⽤有关时效中⽌和诉讼中⽌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规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九⼗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内,因下列障碍,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新八项注意
效中⽌:
(⼀)不可抗⼒;
......
(五)其他导致权利⼈不能⾏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满六个⽉,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中⽌诉讼:
(四)⼀⽅当事⼈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六)其他应当中⽌诉讼的情形。
中⽌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的,适⽤有关时效中⽌和程序中⽌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3
疫情防控期间,案件是否可延期开庭?公告案件开庭时间能否顺延?
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九条规定,当事⼈、诉讼代理⼈因新冠肺炎正在接受,或者按照规定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以及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法参加线下庭审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民法院也可以依法决定延期开庭,但需提前告知当事⼈;经当事⼈同意,还可以将线下庭审⽅式调整为在线同步或异步庭审⽅式。
根据《⼈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条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庭的公告案件,如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被公告⽅线下⽅式、其他当事⼈在线庭审或线下⽅式按期开庭;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视情延期审理。
法律规范: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必须到庭的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条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中明确线上或者线下参与庭审的具体⽅式,告知当事⼈选择在线庭审的权利。被公告⽅当事⼈未在开庭前向⼈民法院表⽰同意在线庭审的,被公告⽅当事⼈适⽤线下庭审。其他同意适⽤在线庭审的当事⼈,可以在线参与庭审。
问题4
疫情防控期间,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如何计算?
疫情防控期间,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如何计算?
答:当事⼈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在障碍消除后的⼗⽇内,可依法申请顺延期限。当事⼈确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律规范: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当事⼈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民法院决定。
问题5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可否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答:因受疫情影响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可以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但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申请和⾜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法律规范: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四条当事⼈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的免交只适⽤于⾃然⼈。
问题6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及续⾏财产保全?
答:当事⼈除通过邮寄⽅式外,还可通过“上海法院诉讼服务⽹”“上海法院12368”、“⼈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程序中“诉讼保全”或者“保全中⼼”提交财产保全或者续保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在申请中特别注明。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微企业、个体⼯商户等,可以采取灵活的财产保全担保⽅式或者适当调低财产保全担保的保证⾦⽐例。续⾏财产保全,特别是通过⾮⽹络冻结⽅式续⾏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前向⼈民法院提出。
法律规范: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
……
第⼗⼋条申请保全⼈申请续⾏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前向⼈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承担不能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民法院进⾏财产保全时,应当书⾯告知申请保全⼈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保全的事项。
【注】对应《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百零三条。
问题7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采取在线⽅式提交起诉材料的,可否不再提交纸质件?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起诉时必须提交的有关公证、认证或者相关证明⼿续材料⽆法及时办理,以及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法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可否申请延期?
答:当事⼈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式在线提交符合要求的起诉状等材料的,可以不再提交纸质件。对于外国企业或者组织起诉时应提交的⾝份证明⽂件、代表⼈参加诉讼的证明,以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国籍⼈、外国企业和组织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法在起诉时及时办理公证、认证或者相关证明⼿续的,或者在指定期限内⽆法及时补正相关起诉材料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提交,⼈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法律规范: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款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人民日报十论第⼋⼗六条当事⼈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内,可以申
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民法院决定。
《⼈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九条第⼆款当事⼈已在线提交符合要求的起诉状等材料的,⼈民法院不得要求当事⼈再提供纸质件。
问题8
疫情防控期间,因邮寄送达诉讼⽂书不便,经当事⼈同意后,是否可通过其他途径送达?
答: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通过电⼦送达途径完成诉讼⽂书送达,具体途径包括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上海法院诉讼服务⽹、上海⼀⽹通办政务平台等⽹站、“随申办市民云”⼿机APP、“上海法院12368”、“⼈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程序、⼿机短信和电⼦邮件等。当事⼈可关注上海市⾼级⼈民法院官⽅“浦江天平”2022年3⽉28⽇发布的“ 上海⾼院关于进⼀步推⼴适⽤电⼦送达的若⼲规定(试⾏) ”,了解具体内容。
法律规范: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经受送达⼈同意,⼈民法院可以采⽤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式送达诉讼⽂书。通过电⼦⽅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提出需要纸质⽂书的,⼈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前款⽅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特定系统的⽇期为送达⽇期。
问题9
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宣判是否可不寄送宣判传票,不邮寄判决书?
答: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宣判可以通过在线同步或异步⽅式进⾏,当事⼈可关注上海市⾼级⼈民法院官⽅公众
号“浦江天平”2022年3⽉21⽇发布的“ 在线庭审操作指南(最新版) ”,以及同年3⽉22⽇发布的“封控在家,怎样使⽤‘微法庭’? ”,了解具体准备⼯作和操作⽅式。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经当事⼈、诉讼代理⼈同意,⼈民法院可以采⽤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式送达诉讼⽂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法律规范: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经受送达⼈同意,⼈民法院可以采⽤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式送达诉讼⽂书。通过电⼦⽅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提出需要纸质⽂书的,⼈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前款⽅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特定系统的⽇期为送达⽇期。
问题10
疫情防控期间,希望与对⽅当事⼈在法院主持下进⾏调解,但鉴于集中办公或者⼩区封控等情况,时间上很难同步,有什么解决办法?
答:根据《⼈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条规定,可采⽤在线异步的⽅式参与调解活动。当事⼈可关注上海市⾼级⼈
答:根据《⼈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条规定,可采⽤在线异步的⽅式参与调解活动。当事⼈可关注上海市⾼级⼈民法院官⽅“浦江天平”2022年3⽉29⽇发布的“ 上海⾼院关于在线异步诉讼的若⼲规定(试⾏) ”,了解具体内容和操作⽅式。
法律规范:
《⼈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条经各⽅当事⼈同意,⼈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在⼀定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同步的⽅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
适⽤⼩额诉讼程序或者民事、⾏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民法院和当事⼈可
以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庭审程序环节分别录制参与庭审视频并上传⾄诉讼平台,⾮同步完成庭审活动:
(⼀)各⽅当事⼈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确有困难;
(⼆)⼀⽅当事⼈提出书⾯申请,各⽅当事⼈均表⽰同意;
(三)案件经过在线证据交换或者调查询问,各⽅当事⼈对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不存在争议。
问题11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举证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疫情防控期间,如需向当事⼈送达举证通知书的,⼈民法院可酌情延长举证期限;已经向当事⼈送达举证通知书的,当事⼈提出因受疫情影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困难的,⼈民法院可酌情延长举证期限。
法律规范: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五⼗⼆条当事⼈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五条第⼆款规定的“当事⼈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前款情形,⼈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的举证能⼒、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当事⼈的意见。
【注】对应《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六⼗⼋条第⼆款。
问题12
在执⾏和解约定期限内,被执⾏⼈因受疫情影响⽽未按约履⾏的,是否适⽤不可抗⼒条款?执⾏和解协议履⾏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经查证确因受疫情影响⽽未按约履⾏执⾏和解协议的,可认定适⽤不可抗⼒相关规定;申请执⾏⼈要求恢复执⾏的,⼈民法院应告知申请执⾏⼈,被执⾏⼈未按约定期限履⾏属于不可抗⼒,不符合申请恢复执⾏的条件,相关履⾏期限可适当顺延。
问题13
疫情防控期间,执⾏拍卖中⽆法进⾏现场查看的,该如何处理?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鉴于现场查看等⼯作难以正常开展,相关拍卖⼯作可视情撤回拍卖或中⽌拍卖。
打鱼还是打渔问题14
本应被采取限制消费或纳⼊失信被执⾏⼈名单、但与疫情防控需要相关的⽣产经营企业,是否可以免除限制消费或纳⼊失信被执⾏⼈名单的执⾏措施?
南京四开电子企业有限公司答:根据疫情防控⼯作的需要,可以从善意⽂明执⾏⾓度出发,对具有上述情形的企业暂缓采取限制消费或纳⼊失信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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