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诉讼财产保全的不足与制度完善it信息技术作者:曾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3期切比雪夫多项式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和矛盾、社会诚信普遍不高、案多人少的人民法院执行难等,导致在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采用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频繁,甚至出现了“没有抵押、没有保全不打官司”的说法。以本院民二庭2009年收案为例,该庭截止目前共收案谁的荷尔蒙在飞>已来的主人翁630件,其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有95件,占收案数的15%。从数字上看,财产保全案件达到相当大的比例,因财产保全引起的矛盾和争议时有发生。本文拟从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中的不足入手作出相关见解。
关键词:诉讼活动财产保全保全制度
作者简介:曾勇,硕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无意注意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博士论文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05-02
一、讼财产保全概念
在英美法系国家并无财产保全的称法,在该法系司法实践中称之为“临时性救济措施”。 豍即使同为大陆法系国家,在对财产保全的表述上也各有不同。如在日本,称之为“民事保全”,其是指“为保全实现民事诉讼的本案权利的假扣押、关系争物的假处分以及为确定民事诉讼的本案权利关系临时地位的假处分”的总称。 豎在我国的台湾则深受德国的影响,表述为“保全程序者,以保全强制执行,兼及避免权利被侵害或防止紧迫强暴行为,暂维持法律关系现状为目的的特别诉讼程序”。 豏 在我国的保全可根据划分方法不同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本文中研究的对象是特指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以下简称“财产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该条文中也道出了财产保全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确保法院的生效文书的内容得到充分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