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员执行主体地位的回归

执行员执行主体地位的回归
作者:吕泽冰
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1
        【摘重庆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 要】执行员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主体,但司法和学理却对这一根本定位有所误读,导致执行改革中各地试点对执行员在执行团队中地位的轻视。基于以上原因,有必要从理论层面来对执行员的身份进行澄清,并最终回归执行主体的应然立法定位。
        【关键词】执行主体;执行员;执行改革
        华硕t20手机执行体制改革意在解决执行难执行乱两大问题,其中后者主要通过执行分权来实现。所谓执行分权,乃针对传统执行体制中的执行集权而言,具体操作是将执行权按照权力性质进行解构,并权力进行重新分配,从而改变以往诸权皆集中于执行员一人的局面。如果以作为执行主体的执行员的角度看待以上改革,则可以清晰看到一个权力不断从执行员剥离的过程,即裁判权+裁量权+具体实施权刘震云单位裁量权+具体实施权以至于再到具体实施权。但可虑者是,执行改革所要求的分权是何种程度上的分权?换句话说,执行员的角最终应如何定位?针对以上问题,本文通过对立法、司法和学理研究中的执行员角定位的考察,
来回归执行员的应有定位。
        一、单纯的实施者——执行员角的现状
        就执行团队中员额法官和执行员二者的关系来看,几乎所有的改革试点都是将员额法官定位于执行团队的核心——即指挥者,将执行员仅仅作为在法官命令下负责具体执行的实施者。以成都试点为例,司法执行员(司法警察)、书记员等在员额法官指挥下从事具体执行实施及辅助性工作。可以看出,成都试点符合笔者所谓员额法官——布兰妮最新专辑指挥者、执行员——实施者的定位。[1]值得注意的是,各地试点对员额法官与执行员的定位导致了执行员与其他执行人员的角混同现象。[2]吉尔达鞋业比如,部分地区的警务化改革中出现了执行员司法警察化,或司法警察执行员化的情况。上述成都试点就明确将司法警察视为执行员,并称之为司法执行员。再比如,上海试点改革中较早开始推行警务化改革,将执行实施人员全部转任司法警察,并称之为执行司法警察反垄断法论文。然而,无论是何种称谓,其实质都体现了各地法院对执行员这一角的误读。上述司法实践与学理研究可谓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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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执行员   执行   改革   试点   法官   主体   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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