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制度

论先予执行制度
车工工艺[摘要]
现代社会中,传统的事后制裁赔偿救济模式已经不能完全体现法律的救济功能,而事前预防损害的救济模式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先予执行作为保全措施的一种,能在事前预防损害上发挥积极的作用,应当完善我国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实现先予执行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
先予执行;保全;适用范围
一、先予执行制度的一般理论
(一)概念
关于先予执行的概念,一般认为: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者停止某种行为以使其合法权益免遭进一步侵害,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临
时性程序。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论中一种特殊的执行制度,相对于根据生效判决所进行的强制执行而言的。
(二)先予执行制度的功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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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国先予执行的最初设计意图是针对“三费”问题来制定的,其目的在于给予申请人以生活急需,解申请人燃眉之急。先予执行的功能在于能够解决弱势一方当事人在生活和生产经营上的急迫情形,从而消除当事人诉讼地位上的实质不平等,使受损害一方及时并且有效地得到司法救济。因此,先予执行实质上是以预先全部或部分执行为保全手段的特殊的保全措施。虽然先予执行只是预先的、暂时的、不确定的,但是先予执行是保障当事人最终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
美利坚族其次,先予执行可预防损害的扩大。在任何诉讼包括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从受理案件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有长有短,有些案件走完一个诉讼程序甚至需要几年时间。在诉讼期间内,已有的损害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潜在的损失曾加,等到诉讼终结,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再按判决确定的内容给付,在有些情况下往往“远水救不了近火”。在时间利益显得尤为重要的商业领域尤其明显,如企业因对方任意违约而陷入困境的,ucdos
若不予预先的救济,在判决生效之后才予以执行的话往往会造成原有损失的扩大,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健康心理学
最后,先予执行制度可预防上诉权的滥用。例如在我国台湾地区,为制约恶意上诉,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假执行制度。其假执行制度的设计初衷即为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在判决前提早实现,以防止债务人借上诉来拖延诉讼和推迟债务的履行。我国规定的先予执行制度虽与台湾假执行有所不同,但是先予执行制度亦具备制约恶意上诉的功能。因为,申请人的利益通过先予执行可部分或全部得到保护,这样债务人意图通过上诉程序来拖延债务履行时间的目的便落空了,其上诉的意义就没有了,因而不会再轻易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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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7:24: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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