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
二、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二、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三、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表3.1.1 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
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项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
2
3
4
5
6
7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王海鸰牵手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1
阿片类化合物
2
3
4
5
6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助燃气体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1
2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可燃固体
1
2
3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唐太宗十八学士
名 称
甲类
厂房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
(仓库)
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高层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类厂房
12.0
12.0
12.0
14.0
16.0
13.0
25.0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
12.0
10.0
10.0
12.0
14.0
13.0
25.0
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2.0
10.0
10.0
12.0
14.0
13.0
10.0
12.0
14.0
三级
14.0
12.0
12.0
14.0
16.0
15.0
12.0
14.0
16.0
四级药品分类
16.0
14.0
14.0
16.0
18.0
17.0
14.0
16.0
18.0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
一、二级
12.0
10.0
10.0
12.0
14.0
13.0
6.0
7.0
9.0
三级
14.0
12.0
12.0
14.0
16.0
15.0
7.0
8.0
雪花秘扇票房
10.0
四级
16.0
14.0
14.0
16.0
18.0
17.0
9.0
10.0
12.0
高层厂房
13.0
13.0
13.0
15.0
17.0
13.0
13.0
15.0
17.0
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
≥5,≤10
25.0
25.0
12.0
15.0
20.0
12.0
15.0
20.0
25.0
>10,≤50
15.0
20.0
12.0
15.0
20.0
25.0
30.0
>50
20.0
12.0
15.0
20.0
25.0
30.0
35.0
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
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
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
合本表注3、4 的规定;
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
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
表的规定减少25%;
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
不低于1.00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
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丙、
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
2011福建理综量可按单台确定;
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 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 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 章的有关规定。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 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 规定的限制。
表3.4.3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甲类厂房
30.0
20.0
15.0
10.0
5.0
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 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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