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全设置技术规定

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工作,保障我市燃气供气场站的运行安全,根据《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特制订本技术规定。
我市燃气供气场站的设立与管理,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外,还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本技术规定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设置技术规定、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置技术规定、燃气汽车加气站设置技术规定。
孕妇死亡一、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设置技术规定
1  储配站基本条件及周边环境
1.1  新、改、扩建的储配站应取得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其他与其它
1.2  储配站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1.3  储配站若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其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GB27550《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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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若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应当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1.4  通往储配站的道路应满足液化石油气槽车运输及消防、救援、疏散要求。
1.5  储配站内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可(易)燃物(如木材、麦秆、芦苇、稻草、废纸等)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2  站内建筑布局及设施
2.1  站内建、构筑物的布置应与原竣工图一致,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变更。无擅自搭建的构筑物和低洼坑渠。
2.2  站内建、构筑物基础及设备基础无异常沉降或变形。
2.3  站内道路无破损,无明显沉降。
2.4  站内场地不得乱堆乱放杂物,不得种植低矮的灌木、农作物及易造成燃气积聚的其他植物。
2.5  站内建、构筑物墙面、地面、顶棚干净整洁无破损。
2.6  烃泵、压缩机等设备及站内管线设施表面无锈蚀、无污渍,油漆无脱落。
2.7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工作正常,并在计量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2.8  安装可靠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覆盖储罐区、充装区、生产区大门等重要区域,视频信号能实时按规定传输至相关管理部门。
2.9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2.10 消防水池内水质洁净,水面无漂浮杂物。
3  人员配备
3.1  配备掌握液化石油气专业技术和压力容器知识,并有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技术负责人。
3.2  站长和安全员须经过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人员、充装人员及相关管理员)应当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送气工应经企业自行培训和考核。
3.3  安全员应掌握液化石油气专业知识,熟悉操作规程和工艺流程,熟悉本岗位安全管理制度,掌握事故处理的能力。数量不少于3名,
当班人员至少有1名安全员在岗。
3.4  送气工应掌握送气安全常识、燃气器具安装使用方法和户内燃气安全检查技能。不通过供气点,采取直接配送的瓶装气的,送气工应按每天售气量30瓶不少于1人配备。
4  安全管理
4.1  储配站应制订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检查制度;
2、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3、燃气运输、储存制度;
4、设备、压力容器、管道、安全阀、计量器具、报警器的定检制度;
5、档案管理制度;
6、门卫管理制度;
7、视频监控管理制度;
8、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9、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制度;
10、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4.2  储配站应制订岗位责任制,明确站长、站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充装工、送气工等岗位职责。
4.3  储配站应制订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抢修、操作规程。
4.4  储配站应制订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5  气瓶充装作业
5.1  储配站应配备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产权钢瓶,满足用户的使用及供应的周转,建立钢瓶台帐,在自有产权钢瓶上喷涂本公司权属的标识、气瓶编号和打本公司权属的标志钢印。
5.2  配有液化气残液抽取装置,装置能正常运行。
5.3  直接向用户销售瓶装燃气的,应在出站口设置复检的称重量具,量具的计量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5.4  对购进的液化石油气应按批次进行气质检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充装气瓶中的燃气进行抽检,留存抽检检测报告,确保向用户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6  供气服务
6.1  供气服务应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
6.2  建立用户档案及销售台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计算机管理的用户档案及销售台帐;
2、用户档案应包括用户姓名、地址、电话,供气合同,送气记录,入户安全检查记录等内容;
3、销售台帐应包括用户姓名、地址、电话,售出气瓶编号、回收空瓶编号,钢瓶型号、重量、销售价格,销售时间,送气工姓名等内容。
6.3  设立供气点配送必须配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送气瓶的车辆,其车辆应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
6.4  向用户直销配送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备送气人员,送气人员持证上岗;
2、送气人员应穿着有企业标识的统一服装;
3、公布24小时号码,受理用户投诉和燃气泄漏报告。
7  入户安全检查及安全用气宣传
7.1  储配站应建立入户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宣传的制度。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立供气点配送的,入户安全检查及用户安全用气宣传由瓶装气供气点人员承担;无驱摄像头
2、向用户直销配送的,入户安全检查及安全用气宣传由送气工承担;
3、用户到站购气的,入户安全检查及安全用气宣传由储配站安全员承担,每年至少对用户进行1次上门安全检查;
4、在入户安检中,发现用气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书面告知用户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拒绝供气。
7.2  储配站应编制入户安全检查表,检查表应记录下列内容:
1、用户姓名、地址、电话、安检日期;
2、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
3、检查人员及用户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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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2:31: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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