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错误登记临时性救济措施论文

论不动产错误登记的临时性救济措施
摘要: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表彰形式,是确认不动产物权归属最重要的依据。正确的不动产登记对于保护权利人和第三人、维持正常的交易秩序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如果不动产登记发生错误,则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甚至直接影响到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于此情形,不动产错误登记民事救济制度就成为不动产登记制度中不可缺失的一环。本文将结合我国不动产登记现状,明确界定我国的错误登记内容,并完善不动产错误登记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错误登记 救济措施 异议登记梦溪学林
何为不动产错误登记?各国法律规定与学者们的观点各有不同。总有的来说,主要有广义说、狭义说及折衷说三种观点:广义说认为,错误登记是指登记的权利在实际中并不存在或者和实际状况不符的情形。狭义说认为,错误登记是指基于有效的登记原因而为的登记,因登记错误或者遗漏所致的登记簿上的内容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不符。折衷说认为,登记错误不仅包括因登记事项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所写内容不符的情形,还包括无法律原因或依无效的法律行为而完成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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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错误登记的救济措施有很多种,其中包括临时性救济措施、恢复性救济措施、补偿性救济措施等,本文将就临时性救济措施制度及其完善展开分析论述。
1 异议登记的界定微血管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真正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提出异议,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的制度。登记具有公信力,善意第三人可以基于对登记簿上的记载取得相应的不动产物权,但由于种种原因登记的权利并不一定完全符合事实的状态,因此需要更正登记制度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然而,为了防止登记机构的行政权过分干预私权的领域,进行更正登记的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且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也无法立刻解决。异议登记制度就是为了解决这一过渡期间的问题而设立的。异议登记制度的价值就在于很好地平衡了真正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2 异议登记的启动
2.1 我国现行异议登记的启动模式及完善。在我国,异议登记的启动方式只有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一种方式。采用单一的依申请的异议登记启动方式,不利于我国异议登记制度的
价值实现。在登记机构发现登记错误时,为避免自己承担的责任,依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只能进行更正登记,但更正登记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登记权利人有可能处分其不动产,如果异议登记只采取依申请一种方式,那么此时登记机构将没有任何措施挽回自己本应避免的损失。在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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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0:33: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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