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保护禁制令制度的现实困境

环境保护禁制令制度的现实困境
作者:李姝影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7
        燃料化学学报 黄宝世氟化钾 随着我国近年来环境事故频发,环境诉讼纠纷数量的急剧增长,环境侵权救济中的临时禁令制度——环境保护禁止令在我国部分地区表现出良好的实践效果。为了回应社会经济与环境的需要,全方位、多维度地反思与检讨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所面临的司法适用机会匮乏、程序正义关注过少、执行难等问题具有重大意义。基于此,本文认为实践中应当拓展环保禁令适用范围、建立司法与行政的有效联动机制,加强立法建设统一,协调好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内在联动机制。
        关键词 环境保护禁止令 司法机会 司法不公 立法规范 行政
        作者简介:李姝影,重庆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ki.1009-0592.2016.06.164
        2014年发布有《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
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该《意见》提出将乙酸正丁酯坚持注重预防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原则之一,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采取司法措施预防、减少环境损害和资源破坏,通过事前预防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害程度豍。损害赔偿与临时救济是环境侵权案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二元救济模式。经典的侵权行为法理论认为损害赔偿并不具有预防之功能,正如如果法律仅赋予公民赔偿请求权却不使其有机会制止即将发生损害是很难让人接受的,甘巴豆豎现如今我国司法给予适用环境案件的临时禁令制度更多关注,该制度在面对环境司法救济诉讼周期长、司法资源不足、持续性强、危害性广的环境损害问题时,可以靠自身高效便捷的特点有效弥补其他救济手段的弊端,此外,该制度将救济阶段由终审裁决作出后提前至诉前和诉中,以预防性救济有限度地代替补偿性救济,推动权利救济观念的转变。但囿于存在环保禁令的多种规范内在冲突,法律构建宏观体系零散杂乱、法官个人主观因素与司法适用机会的相对闭合等问题,不免使其陷入司法实务需求与理论制度完善的紧张关系之中。
象征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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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环境   司法   救济   制度   资源   损害   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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