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绝热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标准名称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焊接绝热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贮存介质为液氧、液氮、液氩、液化天然气、二氧化碳低温液化气体,公称容积为10L~1000L,工作压力为0.2MPa~3.5MPa可重复充装的焊接绝热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充装站。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7723固定式电子衡器
GB/T15383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GB/T20368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
TSG23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0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07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GB24159焊接绝热气瓶
GB28051焊接绝热气瓶充装规定
GBT34347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T/CCGA10001LNG焊接绝热气瓶充装使用规定
3充装站的职责
3.1负责气瓶的充装、储运、管理和气瓶使用前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建立气瓶充装电子档案。
3.2负责向气体使用者提供气瓶,在充装检查合格的所充装的气瓶上牢固粘贴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充装产品合格标签。
3.3负责向充装作业人员及气瓶和气体的使用用户讲解气瓶和低温液化气体的知识及应急处理措施、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及危险性警示要求。
3.4负责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的检查、填写充装记录和气瓶的收发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3.5负责气瓶的维护和附件的修理、更换、气瓶颜标志的涂敷工作。
3.6负责定期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报送自有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和建档情况、充装站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
3.7负责将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或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气瓶交送到相应气瓶检验的核准机构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处理。
以药养医3.8负责确保所充装的气体品种与气瓶所标示气体品种相一致,气体质量符合标准,并牢固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出具产品合格证明。
3.9负责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充装站的充装、安全技术状况、事故报告和紧急处理情况,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4充装站的基本条件
4.1充装站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手续。
注:工商执照、规划、消防等有关手续
4.2充装站应按TSG07及TSG23的要求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及充装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
4.3充装站应具有与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储存及充装工艺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具有相应安装许可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和调试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设施。dcd
4.4充装站应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按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规定执行。
4.5充装站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4.6充装站应根据气体特性,按照GB2894中的规定,在站内外醒目处设置安全须知和安全警示标志。
5充装站人员条件
5.1充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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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配备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职称,具有气瓶充装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
5.3每个充装地址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一人,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
5.4每个充装地址应配备气瓶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一人,并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
5.5每个充装地址应配备气瓶充装人员每个班次至少两人,并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
6充装站的厂房建筑条件
6.1充装站站址及总平面布置、厂房建筑的耐火材料等级、厂区防火间距、安全通道及消防用水量等安
全防火条件。
6.2充装站的充装间、实瓶间、设备间应设有足够泄压面积和相应的泄压设施,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充装介质密度小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设在建筑物顶部,充装介质密度大于
或等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设在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
京津唐b)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
泄压面积与厂房、库房体积的比值(m2/m3)应符合GB50016中规定;
c)建筑面积(单层)超过100m2或同一时间生产人员数超过5人的生产厂房应至少有两个安
全出口。
6.3充装站应设置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通风、遮阳、防雷、防静电设施。
6.4可燃气体充装站内的充装间、实瓶间、设备间等为甲类厂房;瓶库等为甲类库房。其厂房建筑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甲类厂房与甲类库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注1:液化天然气充装间、实瓶间、设备间应设置于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的建筑(或罩棚)内;
注2:密度等于或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厂房、库房内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面,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地下不得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地沟应填砂充实并加盖板,或采用强制通风措施;
注3:厂房、库房应采用混凝土柱、钢柱框架或排架结构,当采用钢柱时,应采用防火保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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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宜采用敞开式建筑,门、窗应向外开启,并应设有安全出口。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
注4:厂房或库房顶部应设置避雷网并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6.5充装站应设置低温运输车辆进站回车场、固定卸车停车位,进站道路转弯半径不小于12m,道路宽度不小于4m;站内运输车辆转弯半径不小于16m,回车场不应小于20m×20m。
6.6充装站的充装间与瓶库的气瓶应分实瓶区、空瓶区及检查不合格气瓶区布置,并应设置明显的分区标识。瓶库内实瓶数量不宜过多,库存液化天然气总容积应不超过2m3,保存时间不宜超过48小时。
6.7充装站应有专供气瓶装卸车的场地,并应保证车辆装卸气瓶不受阻碍;存放空瓶和实瓶的区间应设置明显的分区标识。
6.8充装站应设置运输或吊运气瓶的专用工具、设备,保证按气瓶出厂设定的吊重点或部位吊运气瓶,使瓶体不受碰撞、外力挤压。
6.9液化天然气等可燃低温液化体充装站的站址及场地、厂房及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充装站充装区域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b)充装站应分区布置,分为充装区、储罐区和辅助区。充装区液化天然气钢瓶(实瓶)的总
容积不应大于2m3;
c)充装区、储罐区应布置在充装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
d)充装生产区、储罐区应敷设宽敞的回车场地。设置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8m×18m;
e)充装站内场地平整,在山区、丘陵地区设站也可分阶梯布置。生产区、储罐区内严禁设地
下、半地下建筑物(地下贮罐、水泵结合器除外),地下管沟应用干砂填充;
f)充装站生产区、储罐区与辅助区至少各设一个对外出口。储罐总容积超过1000m3,储罐区
应设两个对外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50m。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4m。
6.10液化天然气储罐和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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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储罐直径之和的1/4,且不应小于1.5m;储罐组内的储罐不
应超过两排;
h)储罐组四周必须设置周边封闭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防护墙的设计应保证在接触液化天
然气时不应被破坏;
i)防护墙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因低温或因防护墙内一储罐泄漏着火而可能引起防护墙内其他储罐泄漏,当储罐采
取了防止措施时,不应小于防护墙内最大储罐的容积;
b)当储罐未采取防止措施时,不应小于防护墙内所有储罐的总容积。
j)防护墙内不应设置其他可燃液体储罐;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3:59: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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