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
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
对压力9.8104Pa)的乘积计算。
3)总容积不超过20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5)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2
注:①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
墙有凸出的燃烧物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的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
、洞及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kg/
m2)的乘积,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
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
距表表4
 1   5 
1)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
9.5104Pa)的乘积计算。
2)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
康乐宝防艾网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3)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
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4)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
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5)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容积不超过3m3的液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
10m。
7)液氧贮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8)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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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压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
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9)氧气气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
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
规定的间距增加2m。
10)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
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5、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2012年中央电视台中秋晚会GB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第2.0.6
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表5
 2   5 
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4.2
甲、乙、丙类流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6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
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
液体堆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
定增加25%。但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
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
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③、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④、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本表相应储量储罐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⑤、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
asmuchas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4.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7
注:
1D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
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
的较大值。
 3   5 
3)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
罐的间距确定。
5)单罐容量不超过占领运动1000m3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储罐之
间的防火间距,如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小于0.6
D。
6)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
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但
地上储罐不宜小于0.4D。
7)闪点超过120℃的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
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5m;小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2
m。
8、湿式可燃气体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5.1
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表表8
注:①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
本表的规定执行。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
kgf/cm2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9.8104Pa)的乘积计算。
②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5%
③容积不超过20m3的可燃罐体储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9、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5.4
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的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表表9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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