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宜依职权对临时性救济措施决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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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金高
郭丹丹 谢敏
六盘水马拉松作者机构: 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56-62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5期
主题词: 临时性救济再审;中间裁判;既判力
摘要:�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法院可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临时性救济的裁定决定再审,但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检察院不能抗诉要求再审。该规定与实际司法实践相脱节,与临时性救济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相违背,也与临时性救济本身已有的救济途径相冲突,还与新司法解释的再审规定相矛盾。临时性救济的法律性质是假扣押、假处分,只具有临时性、救急性;其没有既判力,只是中间裁判、附随裁判,故法院不能决定再审。有鉴于此,最高法院应该清理或废止相关司法解释了。曾国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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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再审   救济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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