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摘要: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其编制要求、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以及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都在不断完善。但是在证券市场逐利性的驱动之下,信息披露瑕疵仍然存在并且越来越隐蔽。信息披露不完整、不真实、不及时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证券监管者必须识别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关键词:信息披露;证券发行人;披露瑕疵;安全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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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信息披露在证券市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主要原因在于证券市场是一个充满信息的市场。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必须在公开发行前披露有关的重要信息,以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了解证券的真实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投资。在证券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信息披露制度是最为重要的证券监管制度,它能有效地保护证券市场的公平性、真实性,最大化地保护投资
者的权益。因此,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灵魂。盐酸二氟沙星
我国作为新兴的证券市场国家,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制度已经比较完备,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发行与交易制度得到比较好的遵守。但是,相对而言,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正在建设之中,与国外在长时间的证券交易实践与市场发展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同,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在缺乏实践的背景下,由国家政府部门以及具有准行政机关性质的证券交易所借鉴国外立法而建立起来的,因而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具有中国国情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爱赛为二、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我国证券市场与信息披露概述
我国证券市场自上世纪90年代初证券市场初步建立时起,经过近20年的发展,基本形成了以上海、深圳为主的两大证券交易市场,并且以创业板、中小板以及主板为主的多层次、立体化的证券发行与交易体系。此外,新三板市场和即将建成的国际板市场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的其他省市还存在着场外交易市场。
学数学损伤大脑与证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相适应,信息披露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证券市场成立初期,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包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①及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3年4月22日发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六章专门就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并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对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中国证监会于1993年6月10日颁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②,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对持续信息披露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对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其他要求进行了规范。
离线詹姆士一世(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内容
信息披露的内容多种多样,一般来讲基本包括三个方面,即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持续信息披露以及重大事件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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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或者公开发行新股时需要向监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向投资者公开的相关信息。为进一步保障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准确性、真实性,证监会分别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
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文件。我国《证券法》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建立了证券发行的预披露制度,其第21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持续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重要责任。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变动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等信息,以使得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了解相关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从形式上看,持续信息披露可以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形式。在我国,定期报告分为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以及季度报告,具体规定分别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重大事件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要求,在发生重大事项时需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是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证券法》
在第65条和第66条中规定了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第67条规定了临时报告的标准与报告内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
信息披露是规范证券市场的重要制度,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各层次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均有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其中,规范信息披露的重要的法律主要是《证券法》和《公司法》。《证券法》在第三章证券交易中规定了证券上市的信息披露以及证券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包括临时报告制度),同时还规定了信息披露瑕疵的归责原则。《公司法》在第五章以及第七章分别规定了股份公司股份发行以及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程序,并要求将相关发行文件进行公告。
目前仍然生效的规范信息披露的行政法规主要有《企业债券管理条例》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这三部行政法规分别规定了公司债券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股份公开发行与股票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
以及到我国境内上市的外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为了履行证券市场的管理职能,中国证监会自成立起即发布了多个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部门规章。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部门规章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其中很大部分是有关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规定。目前经过修订并继续施行的部门规章主要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其他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还有《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16: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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