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勒斯坦问题

巴勒斯坦问题的历史
  1917年-1947年一战之后,随着土耳其奥斯曼帝国的瓦解,巴勒斯坦问题成为一个国际问题。根据国际联盟通过的《国际联盟盟约》第22条有关委任统治的条款,巴勒斯坦与其它几个前奥斯曼帝国统治下的阿拉伯地区一起交由英国委任统治。除一个委任统治地之外其它委任统治地全部按照最早的设想纷纷独立。巴勒斯坦成为一个例外。在巴勒斯坦的委任统治不是仅限于“协助管理和提供建议”,其首要任务是执行英国在1917年颁布的《鲍尔弗宣言》,该宣言支持“在巴勒斯坦地区建立一个犹太国”。   从 1922年到1947年巴勒斯坦被委任统治期间,大量犹太移民从其它地方,尤其是东欧涌入,30年代纳粹对犹太人的残酷迫害使该地区犹太人口急剧膨胀。巴勒斯坦人对独立的诉求和对犹太移民的抵制导致了1937年巴勒斯坦人民的反抗,其后,在二战期间和二战之后,来自双方的恐吓和暴力从未间歇过。英国曾经尝试过不同的方法让这块饱受暴力蹂躏的土地独立,但均未成功。1947年英国将巴勒斯坦问题移交给了联合国。
1947年-1977年  考虑了不同的方案之后,联合国提议在巴勒斯坦建立两个独立的国家,一个是阿拉伯独立国,另一个是犹太独立国,并在耶路撒冷市建立特别国际政权(181号联大决
议第二部分)。分治计划中设想的两个国家中一个成为后来的以列,在1948年的战争中以列占领了巴勒斯坦77%的土地,以及耶路撒冷的大部分地区。一半以上的巴勒斯坦当地居民要么逃离要么被驱逐出了巴勒斯坦。约旦和埃及占领了分治决议本来划分给巴勒斯坦阿拉伯国的其它部分领土,这个巴勒斯坦阿拉伯国从未正式成立过。  在1967年的战争中以列占领了当时约旦和埃及控制的巴勒斯坦其它地区(即西岸和加沙地带),这包括之前未被以列占领的耶路撒冷残留的地区,其后这些地区也被以列兼并。这次战争导致了第二次巴勒斯坦人的大量外逃,据估计外逃人数达50万人。安理会于1967年11月22日通过第242号决议,促请以列从它在1967年的冲突中占领的地区撤离。  1974年,联合国大会重申了巴勒斯坦人民实现自治、民族及主权独立以及重返家园的不可分割的权利。随后一年,联合国大会建立了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联合国大会授予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在联大以及其它由联合国主办的各会议中以观察员资格。
    1977年-1990年  然而事情继续朝相反的方向发展。1982年,以列侵略黎巴嫩,宣称要消灭巴解组织。后来双方达成了停火协议。在得到保证在其撤离之后上千万留下来的巴勒斯坦难民有安全保证之后,巴解组织的军队撤出贝鲁特,转移到了其它邻近国家。其后在萨布拉和夏提拉发生了大规模屠杀难民的事件。   关于巴勒斯坦问题国际会议于1983
房屋公园年9月召开,参加人数众多,除其它事项之外,这次会议通过了包括如下原则的《日内瓦宣言》:必须反对和拒绝以列在被占领领土上建立定居点,以及其所采取的改变耶路撒冷地位一切行动;该地区所有的国家均有权在安全和国际公认的边界内生存,所有的人民均有权享受公正的待遇并过的生活;承认并实现巴勒斯坦人民不可剥夺得合法权利。  1987年12月在被占领的巴勒斯坦地区发生了集体反对以列占领的抗暴行动。以列军队对这次抗暴行动的镇龘压伤及大量人员并导致了巴勒斯坦平民的大量伤亡。
定位板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任务和目标  巴勒斯坦问题是在1947年首次提交大会的,当时大会决定将巴勒斯坦分为两个国家,一个阿拉伯国,一个犹太国,同时给予耶路撒冷特殊的国际地位(1947年11月29日第181(Ⅱ)号决议)。后来,由于阿拉伯国没有成立,又由于该区域发生多次战争,巴勒斯坦问题在讨论中成为整个中东问题的一部分,或是与其中的难民问题或人权问题结合起来。到了1974年,巴勒斯坦问题才作为一个民族问题再度列入大会议程,巴勒斯坦人民的不可剥夺权利也获得重申和明确阐述。大会1974年11月22日第3236(XXIX)号决议申明,这些权利包括:不受外来干预的自决权利;获得国家独立和主权的权利;被迫流离失所的巴勒斯坦人重返家园和收回财产的权利。大会还申明,为了解决巴勒斯坦问题,必须实现这些权利。
次年,大会对巴勒斯坦人民行使其不可剥夺权利的进程未出现进展表示严重关切,决定设立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是联合国内部专门负责处理巴勒斯坦问题的机构,大会在1975年11月10日第3376(xxx)号决议中责成其审议并向大会建议一项旨在使巴勒斯坦人民行使其权利的实施方案。大会请该委员会至迟在1976年6月1日之前向秘书长提出报告和建议,以供转交安全理事会。JY改造系统
  委员会在1976年6月提交安全理事会的第一份报告中确认,巴勒斯坦问题是“中东问题的核心”,如果不充分考虑到巴勒斯坦人民的正当愿望,就无法为中东问题设想出任何解决办法。委员会促请安理会考虑到《联合国宪章》赋予它的所有权力,促进为公正解决巴勒斯坦问题所采取的行动。委员会的建议包括:一项使巴勒斯坦人返回家园和收回财产的两阶段计划;以列部队在1977年6月1日以前撤出被占领领土的时间表,同时规定于必要时部署临时维持和平部队,用以帮助这个进程;停止建立定居点;以列在撤出被占领领土之前承认《日内瓦第四公约》适用于这些领土;确认巴勒斯坦人民在巴勒斯坦享有获得自决、国家独立和主权的固有权利。委员会还表示,联合国负有历史义务和责任来提供一切必要的援助,以促进未来的巴勒斯坦实体的经济发展和繁荣。  由于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委员会的建议未获安全理事会通过,也未获实施。但是,委员会每年向其提交报告的
联合国大会却以压倒多数核可了这些建议。大会重申,除非使巴勒斯坦人民行使其不可剥夺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公正解决巴勒斯坦问题,否则不可能在中东实现公正和持久的和平。大会又请委员会不断检查与巴勒斯坦问题有关的局势,斟酌情况向大会或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并通过非政府组织和其他适当手段促使其提出的建议得到尽可能广泛的宣传。
根据这项任务规定,委员会的工作方案逐渐扩大。随着1978年在联合国秘书处建立了一个支助单位(后改名为巴勒斯坦人民权利司),其工作方案进而包括在世界各个区域召开由政治人物、政府和政府间组织代表、联合国官员、学术界人士、传播媒体和其他方面参加的各种国际会议,包括与民间社会之间的会议。与在巴勒斯坦问题上开展活动的一个广泛的非政府组织网络及其他民间社会机构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为了纪念联合国大会1947年巴勒斯坦分治决议,每年11月29日经指定为声援巴勒斯坦人民国际日,委员会每年此时都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办特别活动,日内瓦和维也纳的联合国办事处也在委员会的主持下举办类似的活动。
1982至1983年期间,委员会担任了1983年8月29日至9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巴勒斯坦问题
高斯扩散模型国际会议的筹备机构。该会议通过了《实现巴勒斯坦人民权利宣言和行动纲领》,其中载有通过由联合国主持召开的中东问题国际和平会议来解决巴勒斯坦问题的指导原则。召开这个会议的建议和指导原则得到了大会的核可。1988年,巴勒斯坦“独立宣言”发表,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巴解组织)执行委员会主席亚西尔·阿拉法特并在日内瓦的联合国大会会议上发言,上述建议和指导原则于是经过了修订。  因此,在1980年代,委员会在其工作方案中把推动召开所提议的国际和平会议放在高度优先地位。委员会还继续监测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的局势,并吁请采取国际措施,保证使以列当局保护和尊重人权并遵守人道主义法,特别是在1987年12月巴勒斯坦人民爆发首次起义斗争之后这样做。
  1991年,大会欢迎由美利坚合众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主持,于10月30日在马德里召开一次和平会议,其目的是根据安全理事会第242(1967)号和第338(1973)号决议达成解决办法。不过,大会认为,如果按照以前的提议,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召开一次会议,将有助于促进该区域的和平。委员会也表示支持马德里会议,并认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和秘书长的积极作用为和平进程的圆满成功所不可或缺。委员会重申关于为了实现和平,就必须使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的国际共识,并表示,希望以列政府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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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尊重这些权利,为了和平而使其政策改弦易辙。
  在以列政府和巴解组织互相承认,并于1993年9月签订了“关于临时自治安排的原则声明”之后,委员会对和平进程的这一进展表示欢迎,认为这是按照安全理事会第242(1967)号和第338(1973)号决议及其他有关的联合国决议,朝着实现全面、公正和持久和平的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
委员会呼吁国际社会加紧支持和援助由公认领袖巴解组织领导的巴勒斯坦人民,以确保所达成的协议得以圆满实施。特别重要的是,委员会强调,联合国必须充分参与和平进程和巴勒斯坦权利机构的建立,并在所有需要的领域向巴勒斯坦人民提供广泛援助。联合国大会也对《原则声明》表示欢迎,重申“联合国对巴勒斯坦问题负有永久的责任,直至此一问题在各个方面均按照国际法统获得令人满意的解决”。
随后几年中,委员会欢迎为落实《原则宣言》所签署的各项双边实施协定,特别是1995年9月的《以列和巴勒斯坦关于西岸和加沙地带的临时协定》,并欢迎其他各项积极发展,如以列部分撤军,以及巴勒斯坦人选举产生立法委员会和巴勒斯坦权力机构主席。委员会还表示,以列必须在过渡期间承认并尊重自己作为占领国而根据《日内瓦第四公约》
入目三分所承担的义务。  1990年代晚期,委员会开始对和平谈判陷入僵局,并对该区域内的紧张和暴力日增表示越来越大的关切。委员会参加了安全理事会和大会为了解决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上日益恶化的局势而召开的历次会议,包括大会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委员会谴责所有针对平民的暴力行为,同时对以列政府在东耶路撒冷、建造定居点、没收土地和集体惩罚措施方面采取的立场和行动表示震惊,这些立场和行动对巴勒斯坦人民及其生活条件造成极大损害,并严重破坏了和平努力。 
2000年9月下旬爆发第二次起义,即阿克萨起义之后,上述关切更趋严重。此后,巴勒斯坦与以列之间的暴力事件愈演愈烈,造成数千人伤亡和终身伤残,其中大部分是巴勒斯坦人,伤亡人员中还有许多儿童。委员会继续对占领国的非法行为表示关切,这些行为的例子包括:袭击巴勒斯坦权力机构的基础体制和有形基础设施;重新占领人口密集地区;实行令人窒息的内部和外部封锁、宵禁和路障;法外杀人和任意拘留;拆毁房屋;摧毁农田;建造居民点。 
2002年,以列开始在被占领的西岸修建隔离墙。这种对巴勒斯坦国土的实际吞并给80多万巴勒斯坦人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后果。委员会以提醒以列政府,必须履行在《日内瓦第四公约》之下承担的义务。 
国际法院根据大会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的要求,于2004年7月9日发表了一条咨询意见,说明了在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包括在东耶路撒冷及周围地区,修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国际法院确定,修建隔离墙的做法及其相关制度违反国际法,以列有义务停止修建隔离墙,拆除在巴勒斯坦土地上修建的部分,并对生活受隔离墙损害的巴勒斯坦人提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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