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道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道教协会,简称中国道协,英文译名: TAOIST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TA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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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道教徒联合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带领全国道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兴办道教事业,弘扬道教教义,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发扬道教优良传统,传扬道教文化,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于北京。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业务和工作任务:
(一)团结、带领全国道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维护道教界的合法权益,深入调查研究,反映道教组织、道教界人士和信教众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大力弘扬道教优秀文化,为传承中华文明和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做贡献。 旧金山和约 全文>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
(四)建立健全道教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和教制建设,严肃戒律,纯正道风。
(五)加强对地方道教团体、宫观和道教院校的教务指导,协调关系,促进团结,支持地方道教团体依法依规办好教务。督导道教团体、宫观搞好管理和自身建设,提高道教徒整体素质,树立道教良好形象,促进道教事业健康发展。
(六)兴办道教教育事业,办好道教院校,培养道教人才。
(七)主办传戒、授箓等重大教务活动,做好直属宫观的管理工作。
(八)开展道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加强学术研究,整理编印道教书刊,协助做好道教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九)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弘扬道教生态环保理念,服务社会,利益人。
(十)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道教组织及海外道教界侨胞的交往与联谊工作,增进了解,团结合作。
(十一)加强与国外道教组织、道教界人士及国际宗教和平组织的友好往来,促进中外道教文化交流,开展道教的国际联谊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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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代表人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会议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中国道教协会审核确定。 刚果红
第九条 全国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全国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全国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对全国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规定和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二)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选举会长、副会长;
(四)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五)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六)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
(七)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决定咨议委员会委员、副主席、主席;
(八)根据会长会议提议,增补、罢免和接受请辞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九)授权会长会议在必要时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十)全国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hgt(二)筹备召开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议;
(三)提出全国代表会议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
(四)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审议本会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一届。
第二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会长召集或主持上述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全国代表会议、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议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