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
作者:王谢英
来源:《商情》2013年第人机交互论文17生与活
        【摘 要】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于971参考文献月1日正式施行,近几年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这部新修订基本法的贯彻实施状况。因此,本文就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做了深入的探讨,主要阐明了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呼吁立法机关加快完善刑事诉讼法,以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对原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做出了相应的修改,以改变我们以往注重实体轻视程序的执法方式。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不仅体现了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及保护人权的司法精神,也促进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法制化、民主化进程。自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总体上呈现出良好的趋势,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刑事法制的民主化,也保障了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的顺利执行。但在刑事诉讼法的贯彻与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急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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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细则实施问题
        在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三个机关制定了各自的实施细则。更重要的是这三个部门实施细则不但存在冲突,而且其中部分内容还超越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
        唐荣海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仅有225条,然而三机关所制定出来的部门实施规则均有三四百条(的《解释》有34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实施规则》有414条;公安机关尚未颁布的《程序规定》有335条,则总有1091条),不管是在条文的数量上还是在有些内容上都超出基本法加权最小二乘法[1]。比如:刑事诉讼法的第九十六条规定: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除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外,受委托律师会见关押中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实施规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却规定着:受委托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地点、时间、日期以及次数都由人民检察院来确定。实际上,这给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增设了诸多障碍,其精神也明显抵触了基本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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