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应对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应对
作者:林长申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
        【摘要】基于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对此,认真反省与思考历次刑事诉讼法变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梳理总结检察实践与改革奋进过程中凝结的宝贵经验,从刑事诉讼解释、刑事政策与法律适用、检察管理模式与刑事司法、民意与刑事司法等方面研究,分析可能影响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主要因素,针对性地提出应对修改后刑诉法实施的意见和对策,不断推动中国特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刑事诉讼;检察工作;对策
        本文基于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认真反省与思考历次刑诉法变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梳理总结检察实践与改革奋进过程中凝结的宝贵经验,从刑事诉讼解释、刑事政策与法律适用、检察管理模式与刑事司法、民意与刑事司法等方面研究,分析可能影响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主要因素,针对性地提出应对修改后刑
诉法实施的意见和对策,不断推动中国特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一、反省与思考:历次刑事诉讼法变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既无刑法典,也无刑事诉讼法典,虽然1957年、1963年曾形成《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但却都未曾提交审议,只有在《宪法》和若干单行法规中对司法机关体系以及一些刑事诉讼原则和程序作出规定。197971日通过、19801性别大战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317日通过、199711日起实施的《关于修改的决定》,共修改了110多处,新增条文61条。2012314日通过、201311日起实施的《关于修改的决定》,共修改了110多处、补充140多处,增加1篇、新增条文65条。1998芮成钢专访领导者年1月《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4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12支撑 作文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6月《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蚂蚁精灵12月《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关于军队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及最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等机关制定的关于实施刑诉法的司法解释、规定、通知,等等,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刑事程序法体系。
        总结历次刑诉法变革与发展的深刻启示,梳理检察实践与改革奋进过程中凝结的宝贵经验,有助于今后工作做得更好些,有几点是特别重要的:
刊头语        WNVTK第一,必须始终坚持高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引并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如果在发展理念与执法理念上出现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检察工作偏离正确方向,甚至对中国特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带来严重影响和损害。
        第二,必须始终坚持走自己的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立足基本国情,将传承历史传统、借鉴文明成果和推进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兼容并蓄,积极构建和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刑事司法体系,才能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第三,必须始终坚持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坚持动态、开放、发展的实践理性,将顶层设计与众首创有机结合起来,调动和整合全社会支持改革的一切力量,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改革合力,努力在刑事诉讼的重点领域和关键执法环节上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和法治建设进程的现实需求,及时制定新的刑事法律规范,修改原有
的刑事法律规范,废止不符合社会实际、过时的刑事法律规范。
        二、影响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因素
        (一)刑事诉讼解释问题的冲突与协调
        历次刑事诉讼法实施不久,公、检、法等机关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实际需要出发,各自牵头制定刑事执行的司法解释、规定、通知,这就容易使各机关借机将各自不合理的职权边界扩大化、原有的利益格局得到强化与合法化,造成各机关在刑事执行之间的冲突。
        为了避免相互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以下协调机制:第一,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及时召集最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中央六部委召开协调会议。检察机关可就以下专题与各职能机关展开协调:一是可与公安部、在秘密侦查方面,单独或联合制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程序规范;二是可与司法部就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听取律师意见制度、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及监督考察、社区矫正等方面,单独或联合制定衔接程序规范;三是可与公安部、最高法院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指定
居所监视居住、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规范公诉案件中的和解、开展简易程序出庭、明确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开展对刑罚执行活动监督等,单独或联合制定具体程序规范。第二,全国上下级检察机关要建立自上而下的协调机制。各级检察院要在正确理解刑事诉讼立法本意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司法实践规律,根据高检院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抓紧全面清理、修改和完善现有司法解释、执法规范,研究制定新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依法、全面、有序地推进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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