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将技术侦查列为专节,第一次明确了技术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加强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技术侦查的规范、监督和制约,从侦查主体、侦查手段、案件范围、侦查期限、审批监督、司法救济等方面防止侦查权的滥用。 关键词 技术侦查 立法 新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14-02
角度换算技术侦查是对特定的犯罪案件所进行的秘密侦查行为。豍近年来为了应对犯罪手段的多样化、智能化,技术侦查措施运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频率越来越高。针对当前严峻的犯罪升级态势,我国首次将技术侦查写入了刑事诉讼法。笔者拟分析其立法上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力求使技术侦查在法制化轨道上走好第一步。
一、新刑诉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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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技术侦查搜集到的材料具有法庭上的证据效力,细化了技术侦查的对象范围,同时扩大了技术侦查的适用主体,这是技术侦查立法上的进步。然而,新刑诉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制仍然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这在宏观上表现为两点:河南 h7n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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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律规范过于原则。程序规定模棱两可,法律用语不规范导致行为实施时可操作性大。第二,授权比重远大于权力制衡比重。在立法的时候,既要有授权的条款,也必须要有对权力滥用的惩治条款,应竭力避免“抛开保障人权和自愿的根本原则而建立这一种由行政当局控制的安全局面”。豎但是新刑诉中只规定了侦查机关的权力,而对于违反法律的后果却没有规定。在微观层面,新刑诉对技术侦查的规制存在以下问题:
应急系统第一,技术侦查的手段种类没有明确,适用范围规定模糊。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技术侦查的手段种类,只有公安机关的内部文件有所提及。新刑诉虽然规定了技术侦查案件和对象的适用范围。但是,对于案件适用范围,兜底性条款“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中“严重”一词的解释空间很大,相关部门在办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自由裁量权会过大;对于对象适用范围,新刑诉只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缉犯”可以适用技术侦查,但
对于证人、律师以及当事人近亲属能否适用技术侦查却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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