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配套工作制度作者:宋丽 周小纯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心心board
年第12期 软地基
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和制度做了原则上的规定,如何落实好这些规定,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这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的配套工作,促进公检法司在诉讼程序上的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笔者以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配套工作制度应围绕专门机构的设置、社会调查的完善、分案起诉的执行、量刑建议的提出、诉中考察的探索等进行设计,这也是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要涉及的程序,同时也要兼顾与公安机关、法院在诉讼程序衔接的配套机制的设置。(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涉及的主要程序和重要环节简图见附件一) 一、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校外教育网
液碱 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是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预防、矫治、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保障,中央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相关部门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机构。
曾泽生 从市级院和基层院角度进行具体配套制度设置可以为: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县区人民检察院建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县区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承担一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市级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负责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承办未成年人涉案的重特大刑事案件。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有条件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可以办理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公检配套衔接机制可设置:如条件允许应与公安机关沟通并形成意见,完善公检在专门机构方面配套衔接机制。市公安局和区县公安(分)局应当设立或指定负责指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应机构。区县公安(分)局应当在刑侦支队和派出所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组。治安支队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较少的派出所,可以指定专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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