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指认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中指认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作者:衢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2科学幻想之父>perform3d
        【摘 要】指认是一项重要的侦查活动,近年来,由于指认错误而导致的冤假错案层出不穷,暴露出我国指认制度的一些缺陷,文章拟结合我国现行的指认制度,并借鉴外国指认制度的合理做法,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指认制度的可行性措施。
        【关键词】指认;一对一指认;列队指认;连续性指认;门山指认法则重庆张君
        所谓指认,又称辨认,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由被害人、目击证人或同案共犯,依自己在案发时所感知的状况,确认某人为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指认制度,在侦查实践中的指认则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章第八节辨认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第九节辨认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的。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认制度麦克白夫人
        具体而言,我国刑事诉讼中指认程序如下:(一)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应由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三)在辨认前辨认人不能看到辨认对象,并且辨认人应详细描述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四)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个别进行;(五)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并且不得留有有任何暗示信息;(六)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且侦查机关应当为其保守秘密;(七)辨认的经过和结果等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八)检察机关主持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协助。
湖南大学数字图书馆        二、我国刑事指认制度的缺陷
        仅有的这些条文规定太过抽象且粗陋,缺乏操作性,影响了指认结果的准确性,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造成了司法实务中许多疑问无法解决。
        吃的真相(一)指认的证据能力问题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4:29: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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