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公布日期】2019.04.09
【文 号】
【施行日期】2019.04.09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扰乱公共秩序罪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等规定,现对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前款所称处理既包括对涉案财产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其他等值财产等依法追缴、没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等依法返还。
  2.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防止因程序违法、工作瑕疵等影响案件审理以及涉案财产处置。
  3.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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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产,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案件办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4.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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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要深挖细查并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组织进行的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转变涉案财产性质的关联犯罪。
  二、依法采取措施全面收集证据
  6.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相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调查黑恶势力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诉讼需要,先行依法对下列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1)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
天然气相对密度  (2)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3)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财产;
  (4)犯罪嫌疑人出资购买的财产;
  (5)犯罪嫌疑人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
  (6)犯罪嫌疑人涉嫌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涉及的财产;
  (7)其他与黑恶势力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
  7.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禁止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转,不得办理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权属变更、抵押等手续。必要时可以提取有关产权证照。文登疫情
  8.公安机关对于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应当全面收集证明其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审查判断是否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证明涉案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一般包括: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供述;
  (2)被害人、证人关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陈述、证言;
  (3)财产购买凭证、银行往来凭据、资金注入凭据、权属证明等书证;
  (4)财产价格鉴定、评估意见;
  (5)可以证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其他证据。
  9.公安机关对应当依法追缴、没收的财产中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的数额,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实无法准确计算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查明的事实、证据合理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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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委托评估、估算的数额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重新委托评估、估算。
  10.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诉讼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上述相关措施。
  三、准确处置涉案财产
钢铁钒钛  1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在案财产审查甄别。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一般应当对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将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及其清单随案移送。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除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外,还需要对继续追缴的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涉案财产不宜随案移送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清单、照片、录像、封存手续、存放地点说明、鉴定、评估意见、变价处理凭证等材料。
  12.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
  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13.人民检察院在法庭审理时应当对证明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情况进行举证质证,对于既能证明具体个罪又能证明经济特征的涉案财产情况相关证据在具体个罪中出示后,在经济特征中可以简要说明,不再重复出示。
  14.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除应当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外,还应当在判决书中
写明需要继续追缴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对随案移送财产进行处理时,应当列明相关财产的具体名称、数量、金额、处置情况等。涉案财产或者有关当事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书正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述并另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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