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调研报告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调研报告
一、近年来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情况
(一)新《刑事诉讼法》的影响。自201311日新《刑事 诉讼法》实施以来,因为法定程序上从受、立案到对犯罪嫌疑人采 取强制措施直到报捕、移诉,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没有作出特 别规定,只是第五编特别程序的第一、二章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 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出了部分规定。因此, 公安机关只能按一般程序对多数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办理,其中第二 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 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 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据此,公安机 关对包括轻伤害案件和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案件也只有促成双方当 事人和解后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权而无案件处理权, 据统计,此类案件我市每年有55—65起,2013年前由公安机关侦查 终结后依据宽严相济政策都进行了消化处理,现在全部进入了刑事 诉讼程序。
(二)废止劳教措施的影响。劳教措施的废止在很大的程度上 限制了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的渠
道。原来构成犯罪不符合行政处罚但 是符合劳教条件可以作劳教处理的大量轻微刑事案件,现在不得不 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据统计,此类案件每年有45 —55起。
受上述两个原因的制约,导致公安机关报捕、移诉案件的数量 激增,无形中也加大了检察机关侦察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以及法院 刑事审判工作的压力,客观上来说,影响了轻微刑事案件处理的效 率,未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的。
(三)办案信息化的影响。公安机关网上办案的要求已使办理 案件无弹性操作的空间。随着案事件信息系统的运用,公安机关所 有案件一律在网上流转,基本上杜绝了案件网外办理的可能性,法 律运用的空间已压缩到最低最小限度,公安机关只能通过网络平台 进行刑事案件办理,否则即为违规办案。这样的现状和执法规范化 的要求,公安机关只能按一般程序对多数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办理。课堂上的喷射婉青
车头时距二、近年来在轻微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一)立法不够完善。从目前的立法层面看,仅有最高检出台 了相关的《意见》,基于《意见》分布主体的局限性,快速办理的机 制主要在检察院推行而难以在公安机关、法院
全程推进。因此,仅 有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快速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在侦查、起诉、审判整个诉讼全程的快速办理。
(二)执法理念不一致。虽然检察机关20n1路易十四时代月29日出台 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但是最 高院、公安部却一直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与之衔接,公安机关的执 法理念与其他执法机关不一致,这势必会影响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 理的效果。
(三)考评机制不科学。当前,不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法院 部门,对案件的考评机制都有不符合实际的规定,轻微刑事案件快 速办理要求对刑事强制措施、公诉、判决合理调整和运用,最大限 度的节约司法资源,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不科学的考 评标准制约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正常运行。现行的考评办法 一般都强调提高逮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控制不捕率、不起 诉率、无罪判决率、撤案率,并设置了考评减分标准,这样基层公 检法因为担心考评成绩受影响,制约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 彻落实,影响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比如:公安机关对不批捕、 不起诉案件的考评,逮捕本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报捕是公安机 关对案件办理的一种手段,而批不批捕是检察机关
的业务范畴,但 由于各自考评规则的冲突,直接影响各自考评的结果。又如:公安 机关对已诉讼甚至已判决案件的考评,其评判标准和功能甚至超越 了检、法部门对案件的判断和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制约与监 督,检、法部门已诉讼、已判决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评为劣 质甚至零分案件,这种评判的不同标准造成结论相悖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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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案程序不统一。经查,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在全国 各地都有试点,各个地方、各级公检法部门相继探索出许多行之有 效的方法,出台了不少相关规定。比如背景调查、刑事和解、暂缓 起诉、诉前考察等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因 法律界定不清、各地做法不一而常常遭遇尴尬,比如:就公安机关 来讲,在行得通的做法一旦进行执法检查时,遇到其他县市的民警 阅卷检查就会成为不合格的案件;在行得通的做法一旦进行执法检 查时,遇到公安机关以外的民警阅卷检查时极有可能成为全省通报 的劣质案件,从而影响对公安整体执法工作的评判。
(五)办案人员不专业。由于办案人员个体掌握刑事法律知识 和政策的程度不尽相同,对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不一定 能够完全到位,存在扩大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错用轻微刑事案件 快速办理政策的情况,且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过程中往往对办案 人员的监督也相应会减弱,这样容易出现执法上的偏差,影响轻微 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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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当事人员不理解。公安机关与检、法部门在办理刑事案 件时的最大不同是办案人员要直接面对调查对象,特别是案件当事 双方,现在的执法状况是案件当事人的不理解现象从原来的案情复 杂、重大向简单案件发展,往往是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和过失犯 罪的交通肇事案件的当事人越容易利用媒体炒作或无理上访,特别 是受害方无理上访、告状的现象突出,而各级政府受到上访等压力 后或多或少地将压力转向执法机关,特别是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公 安机关受到的压力和冲击最大,有时疲于应付,只好采取原本不用 采取或不应采取的措施,直接影响到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
三、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建议
(一)制定办案规定,规范制度运行。公检法等部门要自上而 下共同参与,积极探索和研究各自办案的法律规定,以我国刑事诉 讼的制度为基础,以各地已经出台运行的规定为参考,结合实际设 计一个环环相扣,联系紧密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规定,在全范 围内形成协调一致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 策。如有可能,最好建议从省一级进行规范,统一标准,对全省的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制定具有指导意义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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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2:51: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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