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凌、王道芝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晓凌、王道芝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容桂中学2020.09.09 
【案件字号】(2020)鲁06行终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三乙氧基硅烷
【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机械成孔灌注桩
当事人张晓凌;王道芝;龙口市公安局;龙口市人民政府 
韩恩典
【当事人】张晓凌王道芝龙口市公安局龙口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张晓凌王道芝 
【当事人-公司】龙口市公安局龙口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黄银海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银海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银海 
【代理律所】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张晓凌;王道芝 
【被告】龙口市公安局;龙口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一、关于王道芝是否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维塔斯 阉人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复议机关证据行政复议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丙烯酸酯共聚物【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1-15 14:57:02 
张晓凌、王道芝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鲁06行终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凌。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道芝。
     委托代理人张晓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市公安局,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港城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卫,局长。
     委托代理人成世魁,龙口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曾宪伟,龙口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市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港城大道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吕波,市长。
     委托代理人丁彩虹,龙口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黄银海,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晓凌、王道芝因诉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1行初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24日16时54分,龙口市公安局通过110报警系统,接转、委托东莱派出所受理张晓凌的电话报警进行登记后,向报警人送达受案回执。2018年11月24日18时10分、19时24分,龙口市公安局东莱派出所民警分别对案件当事人张家礼、张晓凌制作询问笔录,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2018年11月28日10时33分,民警对案件当事人刁焕智制作询问笔录,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安局民警查看监控录像与三位当事人所反映的事实基本一致,本案刁焕智、张家礼、张晓凌等人因家庭财产纠纷产生争吵,刁焕智让张家礼把钥匙交出来,张家礼不同意,刁焕智上去抓着张家礼胳膊夺钥匙时,张家礼胳膊一甩,因重心不稳导致摔在地上,刁焕智并没有殴打张家礼。龙口市公安局于2018年12月4日制作《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2018年12月6日民警李怀福、包修强、辅警颜俭波向张晓凌送达《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张晓凌拒绝签字。张晓凌不服,向龙口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龙口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龙政复决字(2019)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张晓凌申请确认被申请人公安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违法、依法追究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和行政责任请求。张晓凌、王道芝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龙口市公安局做出的本案行政行为事实清楚。张晓凌、张家礼与刁焕智因其家庭的房屋归属产生纠纷,以至于发生刁焕智动手抢夺房屋门钥匙的治安案件。从本案民警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合法如否来看,其所做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询问笔录等书面材料,有制作人签字和当事人的签字,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程序。龙口市公安局东莱派出所对于所管辖地域的行政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赋予的职权范围内,有自由裁量的职权。至于张晓凌所举报的刁焕智抢夺房屋钥匙,并封门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是否构成500元以上和人身罚的条件,龙口市公安局东莱派出所并没有决定权。龙口市公安局出具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龙口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张晓凌、王道芝所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晓凌、王道芝要求龙口市公安局限期依法履行职责,对加害人进行处罚和判决龙口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晓凌、王道芝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晓凌、王道芝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2、撤销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重新制作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3、由龙口市公安局、龙口市人民政府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龙口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1、执法程序错误。(1)由一名正式民警和一名辅警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且未出示《人民》,另一名正式民警慕海福不在现场,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2)没有提供制作询问笔录的同步视音频资料,没有提供五次报警的录音,违反《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2016年7月1日)第四条、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第二百四十条;询问笔录的内容与当事人表述多处不符,且不允许更正。(3)公安机关2019年10月16日提交的光盘视频,清晰地显示加害人长时间追逐、推搡、撕扯张家礼并一拳推倒在地,该视频资料被偷换、删改。(4)张晓凌拿着判决书、公证书、同类案件处理结果等所有证据复印件和原件到派出所要求提交核对证据材料被拒,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2、执法文书。(1)受案登记表记录内容与报警录音不符;询问笔录内容与当事人陈述不符,且不是通过“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闭环系统”制作并打印;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决定书》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
十七条;未提供张晓凌报警的110录音、所有笔录的视音频记录、现场出警记录仪视频,以物业视频冒充现场执法视频,且对视频进行了删改。3、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应为寻衅滋事案件。刁焕智的暴力行为及导致的后果,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人身和财产侵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2010年)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理。(2)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变相逃避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违法。1、取证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未全面客观调查证据,在缺乏同步视频录像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行政复议决定。2、非法寄递国家公文。通过非邮政企业及工作人员寄递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国家公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寄送国家公文”的禁止性规定。3、不提供正确的邮箱,阻碍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4、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超过法定期限,未经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且未告知原因和理由。张晓凌于2019
年2月1日向龙口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及证据材料,于2019年2月23日收到龙口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的受理通知书,于2019年4月24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办理期限。三、一审法院遗漏原告当事人。2019年5月16日,张家礼、王道芝、张晓凌到法院接受法庭调查,一审法官未对张家礼进行调查,未告知应追加其为原告,未给张家礼送达出庭应诉通知书。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4:19: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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