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案件办案业务工作流程

侦查监督业务办案工作流程
第一章 审查逮捕
案件受理
第一条 案件受理由内勤负责。案件受理时,内勤应查明其制作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内勤收案后应于当日内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及时交科长指定专人审查。
第二条  科长收案后,应于当日指定承办人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复议案件,应当另行指派承办人办理。
第三条  承办人接到案件后,应当全面认真阅卷,按照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严格审查证据;结合审查《提请批准逮捕书》,注意查明:
(一)立案、拘留等法律手续和相关诉讼文书,立、破案报告是否完备;《提请批准逮捕书》
是否符合要求;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是否经县(市)级以上侦查部门负责人批准,《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否盖有县(市)级以上侦查部门印章;
(二)案卷材料是否装订成册;诉讼文书是否盖有印章;案卷材料是否是原件,复印件是否注明来源;
(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前科或者劣迹;
(四)涉嫌犯罪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是否有矛盾点和疑点需要排除;
(五)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地位、作用和具体责任;
(六)有无法定从轻、减轻、从重、免除处罚情节;
(七)有无漏犯;
(八)侦查部门的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无边界网络
第四条  根据案件情况,承办人应当认真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有疑问的,还可以询问有关证人,但不另行侦查。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侦查部门的意见。在审查案件和复核证据过程中形成的对证明案件事实有重大作用的材料复印后,将原始材料移送提请机关,复印件归入检察内卷存档。
第五条  经过审查,承办人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定性以及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提出具体的个人意见,并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或决定。
金的脚印教学设计《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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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案和审查过程。依次写明受案日期,提请机关或移送部门,提请或移送案号、案由,承办人的姓名以及审查逮捕的简要工作过程。
(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或国籍、家庭住址、文化程度、职业及职务(包括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犯罪嫌疑人的简历、家庭情况、是否曾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被采取强
制措施等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单位犯罪的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写明: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住所等。
(三)发案、立案、破案经过。简要写明案件的受理、立案和侦破(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情况。
(四)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简要写明承办人审查后认定的案件事实,然后按照证据种类进行必要摘抄,并根据其证明力予以分析,说明该证据能够证明的犯罪事实。证据种类及分析可作如下排列: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其他材料。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如上级机关或有关领导对案件的批示、指示意见,或者下级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需要补充侦查或继续侦查的事项;需要进行立案监督或者侦查活动监督的事项及处理意见;犯罪嫌疑人举报、立功或投案自首等情况;有无逮捕必要等。
陈小同现状(六)承办人处理意见。对案情进行高度概括,根据犯罪概念、犯罪构成以及逮捕的条件进行归纳,写明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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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已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在5060lu7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对未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至迟不得超过20日。
第七条  对于复议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的7日内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承办人根据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复议后变更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承办人制作《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7:29: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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