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诺基亚3128贝克曼重排第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统一管理、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严禁由办案民警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第四条  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管理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收录涉案财物相关法律文书、清单复印件及有关凭证,并按照规定输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装财部门)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监察、督察、审计、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察部门对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作出处理。督察部门负责对执行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众举报反映涉嫌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核查。审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法制部门负责对办案过程中提取、处理涉案财物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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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蠹蛾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集中保管各办案部门移交的涉案财物。办案部门应当设立涉案财物管理室,临时保管本部门的涉案财物。
各级公安机关装财部门应当设立专职涉案财物保管员(以下简称“保管员”),各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担任专(兼)职涉案财物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保管员和专管员分别负责本单位和本部门涉案财物的入出库登记、核对、保管、检查、监督等工作。汉语音译
保管员、专管员应当定期清理盘点库存涉案财物,及时督促办案民警作出相关处理。发现办案民警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应当报告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办案部门负责人,
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责令办案民警及时处理涉案财物。
第八条  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应当符合防火、防盗、防腐等安全要求,配置监控设备,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应当配备必要的拍照或录像设备,对集中保管的财物视情拍照或者录像编号存查。
第九条  办案民警提取或者固定涉案财物,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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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民警提取涉案财物时,应当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依法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财物持有人对提取的财物查点清楚,当场开具相应法律文书,写明财物的名称、种类、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办案民警、见证人和持有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
第十条  办案民警提取的财物限于涉案的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犯罪行为无关的财物。
行政执法中,不得提取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十一条  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扣押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决定,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时需要扣押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调取证据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保管人员、一份附卷。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4:31: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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