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公安机关案件法律审核规定【模板】

大连市公安机关案件法律审核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规范执法工作,提高执法质量,根据《辽宁省公安机关案件法律审核规定》、《中共辽宁省公安厅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执法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安机关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案件法律审核是指全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办案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以公安机关或派出所名义拟作出的特定执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公安机关或派出机构负责人作出审批意见前,对特定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所进行审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案件法律审核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方式。各级公安机关要强化法制部门案件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切实加强人员、网络、物质装备等方面的保障,确保法制部门开展好案件法律审核工作。
第四条案件法律审核,通过网上审查案卷的方式进行。对未在网上办理的或网络上传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核的案件,法制部门一律不予审核。
对符合省厅规定情形未网上办理的案件,可以以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案件法律审核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并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案件法律审核坚持办案与审核相分离的原则,案件办理机构、人员不承担案件审核职能,案件审核人员不直接承办本案件办理工作。同时,坚持审核“入口”与审核“出口”案件的审核人员相分离的原则,审核“入口”案件的审核人员不能同时审核同一案件的“出口”。
第七条案件法律审核坚持及时审核的原则,办案部门将案件提交法制部门前,应当预留适当的审核时间。同时,法制部门应提高工作效率,要
按照24小时工作的要求,建立值班制度,依法、及时完成审核工作。
第八条案件法律审核情况列入公安机关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内容。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要对审核案件的案件质量实行“一案一考评”。同时,对于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要严格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九条法制部门要定期对案件审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办案部门落实审核制度和纠正意见,同时,还应当听取各部门对于审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审核工作方式方法。
第二章审核的范围
第十条办理刑事案件(国保、反恐等部门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涉恐等案件除外)过程中,拟以各级公安机关名义作出决定的下列案件或办案环节,属于法制部门审核范围:
(一)刑事案件入口审核:
1.刑事拘留、提请批准逮捕的;
2.拟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
3.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责令撤销案件等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复核的;
4.检察机关要求说明立案理由、被检察机关责令立案、追捕、追诉的。
(二)刑事案件出口审核:
1.对不予立案进行复议的;
2.对驳回申请回避进行复议的;
3.拟转调解或撤销的;
4.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逮捕后拟释放的;
5.对犯罪嫌疑人拟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拟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
6.拟收取、退还、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对保证人,对没收保证
金、对保证人决定进行复核的;
7.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撤销案件、纠正违法、下发检察建议的;中国盐业协会
8.对看守所服刑的罪犯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三)各级公安机关决定由法制部门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办理行政案件(包括治安、内保、禁毒、网安、交管、出入境、科技、消防、边防等执法警种办理的各类行政案件)过程中,拟以各级公安机关或派出所名义作出决定的下列案件或办案环节,属于法制部门审核范围:
(一)行政案件入口审核:
1.除当场处罚外,对违法行为人拟处以警告、、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2.拟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拟收取、退还、没收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对保证人拟处以的;
3.对涉案财物拟收缴、追缴的;
4.对违法行为人拟不予处罚、变更行政处罚的;
5.拟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或决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
6.拟决定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
(二)行政案件出口审核:
1、拟决定提前解除行政拘留或者行政拘留减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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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决定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
3、拟决定提前解除收容教育、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的;
4、拟决定收容教养、提前解除收容教养或者缩短收容教养期限的。
(三)各级公安机关决定由法制部门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为确保执法效率,对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核事
项之外的侦查(调查)措施,如立案、不予立案、盘问、继续盘问、传唤、拘传、扣押、返还、销毁、查询、冻结、搜查、检查、询问、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以及延长、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缉等事项,由各级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自行负责法律审核。
除案件法律审核由法制部门负责外,原承担案件审核任务的执法警种,其对下指导、汇总分析等职能不变。
第三章审核的方式、期限及内容
第十三条法制部门审核案件,采取审查案卷的方式进行。法制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或者要求办案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遇有重大、复杂、疑难、有争议、有影响的案件或者其他需要实行集体议案的案件,应当组织集体审核,按照建立不同意见备案制度的要求,对集体审议情况以及不同审核、审议意见记录在案,作为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十四条法制部门应当建立登记簿册,详细记录审核案件的名称、办案部门、呈报意见和时间、审核意见、审批意见及办案部门落实情况等。
茶余饭后杂志第十五条对于审核案件有法定期限要求的,法制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前审核完毕。无法定期限的,一般应在24小时内审核完毕;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有争议的案件,可以于5日内审核完毕。对情况特别紧急的案件,应随送随审。
第十六条法制部门审核案件时,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尝试教学法木马杀客(一)案件立(受)案、管辖是否合法;
(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三)案件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是否合法、有效,与违法犯罪事实是否具有关联;
(四)案件性质认定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六)案件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法律文书和内部审批是否规范、完备;
(七)拟作出的公安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象、条件;
(八)拟作出的公安执法行为是否适当、必要;
(九)笔录制作和法律文书填写是否规范;
(十)对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或决定不起诉的,是否应当提请复议、复核;
(十一)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案件,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是否存在执法过错,是否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十二)其它和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
第十七条法制部门应在结案前,对案件质量进行考评,填写《刑事案件个案质量考评登记表》或《行政案件个案质量考评登记表》一式两份后,分别传交被审核部门和载入被审核部门的执法档案,作为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成绩的评分依据。
第四章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案件法律审核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层级审核:
儿科护理学(一)对以派出所名义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等行政处罚决定或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由各派
出所法制员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有条件的分局也可以由法制部门直接进行审核。
(二)对以区、市、县公安(分)局和专业分局名义作出本规定的决定事项的,由区、市、县公安(分)局和专业分局法制部门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由区、市、县公安(分)局和专业分局负责人审批。
(三)对以市局名义作出本规定决定事项的,由市局法制支队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由市局主管领导审批。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6:44: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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