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时限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时限要求
一、传唤。《刑事诉讼法》第92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二、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取保候审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三、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
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五、逮捕。《刑事诉讼法》第71中俄边境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2013浙江理综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无石棉板2个月。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氧化氮126条规定,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前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前述延长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
六、扣押、冻结。《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洗脚水做米线229条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可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七、律师参与诉讼。《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1条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提出聘请律师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
应当在48保加利亚乳杆菌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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