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管辖法律法规汇总(立案管辖篇)

刑事管辖法律法规汇总(⽴案管辖篇)
刑事管辖法律法规汇总(⽴案管辖篇)
刑事案件的⽴案管辖,⼜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监察法出台后,对于各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出现了较⼤的变化,职务犯罪不再交由检察院直接⽴案侦查,由监察委负责,检察院仅负责部分司法⼯作⼈员在侦查过程中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因此,公安机关、检察院两个部门的办案程序规定(则)也不得不做出相应的调整,⽐如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律师在办理特别重⼤贿赂案件的会见时所受到的限制,该条⽂相应修改。
法纳君主要为看官们梳理了有关⽴案管辖的条⽂,便于看官们查询各部门的案件管辖范围。
注:⽂末有图⽂彩蛋哦~答应⼩君君,⼀定要看到最后!
⼀、⼀般原则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重⼤犯罪案件,需要由⼈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诉案件,由⼈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院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条 ⼈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诉案件包括: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百四⼗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涉婚姻⾃由案(刑法第⼆百五⼗七条第⼀款规定的);甘肃食物中毒
⒊虐待案(刑法第⼆百六⼗条第⼀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百七⼗条规定的)。
(⼆)⼈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规定的);
2.⾮法侵⼊住宅案(刑法第⼆百四⼗五条规定的);
2.⾮法侵⼊住宅案(刑法第⼆百四⼗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由案(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百六⼗⼀条规定的);
6.⽣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直接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案侦查。
(三)被害⼈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侵犯⾃⼰⼈⾝、财产权利的⾏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
⼆、监察委
《中华⼈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使公权⼒的公职⼈员(以下称公职⼈员)进⾏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员和有关⼈员进⾏监察:
(⼀)中国共产党机关、⼈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民政府、监察委员会、⼈民法院、⼈民检察院、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化、医疗卫⽣、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员;
(五)基层众性⾃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员;
(六)其他依法履⾏公职的⼈员。
三、检察院
1、《⼈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条⼈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重⼤犯罪案件,需要由⼈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第⼗七条⼈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
第⼗七条⼈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
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级⼈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得停⽌对案件的侦查。
第⼗⼋条⼈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民检察院管辖,由⼈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对于⼀⼈犯数罪、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还实施其他犯罪、多个犯罪嫌疑⼈实施的犯罪存
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的,⼈民检察院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2、最⾼⼈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全国⼈⼤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通知
第⼆条 ⼆、各级⼈民检察院要认真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补充规定》中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案件的检察⼯作。
对《补充规定》第⼀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组织他⼈偷越国(边)境,为他⼈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倒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运送他⼈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依法严格做好批捕、起诉⼯作,对公安机关的⼯作予以积极配合。铀矿地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有关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规定,对《补充规定》第⼆条规定的个⼈或者单位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偷越国(边)境使⽤的犯罪案件;
第六条规定的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境证件的国家⼯作⼈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超国(边)境
的⼈员予以办理出⼊境证件和边防、海关等国家⼯作⼈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员予以放⾏等与国家⼯作⼈员的职务有关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直接⽴案侦查。
注:由于监察法的实施,该规定形式上虽未失效,但实质上检察院对该规定的案件已不再具有管辖权。
四、海关
1、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执⾏《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第⼀条 ⼀、关于⾛私罪嫌疑案件侦查的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和《规定》第1条、第2条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分⼯规定,⾛私罪嫌疑案件由公安机关⽴案侦查。海关查获的⾛私罪嫌疑案件应按规定⼀律移送公安机关,其他机关向海关提出直接受理⾛私罪嫌疑案件移送要求的,海关可根据上述规定予以解释。
2、《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阻碍和抗拒海关缉私的违法犯罪⾏为的通知》
羊的传人
第⼆条 海关和公安机关要依法分⼯协作,实施联⼿打击。为有效追究阻碍、抗拒海关缉私⾏为⼈的法律责任,海关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管辖原则和分⼯协作原则,对有关案件进⾏如下处理:
(⼀)阻碍、抗拒海关缉私⼈员依法执⾏职务,或者聚众哄抢⾛私财物,但违法犯罪嫌疑⼈本⾝并未实施⾛私违法犯罪⾏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新能量电力商务网(⼆)阻碍、抗拒海关缉私⼈员依法执⾏职务,或者聚众哄抢⾛私财物,涉嫌构成犯罪,同时实施⾛私⾏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先由公安机关依法⽴案侦查,后由海关依法对其⾛私⾏为予以⾏政处罚;
如果妨害公务⾏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私⾏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先由海关缉私机构依法⽴案侦查,后由公安机关对其阻碍、抗拒海关缉私⼈员依法执⾏公务,或者聚众哄抢的⾏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私⾏为和阻碍、抗拒海关缉私⼈员依法执⾏职务,或者聚众哄抢⾛私财物的⾏为均不够刑事处罚的,海关和公安机关可以分别对其违法⾏为依法予以⾏政处罚。
(四)以暴⼒、威胁⽅法阻碍、抗拒缉私,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157条的规定需要以⾛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的,应当按照管辖分⼯,分别⽴案侦查。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海关缉私机构管辖,由海关缉私机构为主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海关缉私机构予以配合。
⼀时难以区分涉嫌主罪的,可由查获案件的⼀⽅为主侦查,另⼀⽅予以配合。在海关缉私中,遇有其
他与⾛私罪相关的犯罪⾏为,可以按照上述分⼯协作的原则予以办理。
3、《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私犯罪案件适⽤刑事诉讼程序若⼲问题的通知》
第⼀条 ⾛私犯罪侦查机关在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涉税⾛私犯罪案件和发⽣在海关监管区内的⾛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物、贵重⾦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和等⾮涉税⾛私犯罪案件,接受海关调查部门、地⽅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和⼯商⾏政等执法部门查获移送的⾛私犯罪案件。
五、公安机关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民检察院决定⽴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重⼤犯罪案件;
(三)⼈民法院管辖的⾃诉案件。对于⼈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驳回起诉,⼈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四)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的刑事案件;
(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的刑事案件。对于发⽣在沿海港岙⼝、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条 海关⾛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发⽣的涉税⾛私犯罪和发⽣在海关监管区内的⾮涉税⾛私犯罪等刑事案件。
第⼆⼗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协商,⼀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三⼗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民检察院管辖的刑
事案件移送⼈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的原则办理。
2、《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以及《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补充规定》
该规定共涉及99个罪名的⽴案追诉标准。
3、《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以及《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补充规定》
该规定共涉及了86个经济犯罪的⽴案追诉标准。
注:⽬前该规定正在修改中,见2020年7⽉10⽇发布的《关于修改<;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案⽴案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4、《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ourcm该规定共涉及12个犯罪的⽴案追诉标准。
5、《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野⽣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案标准》
俄军第⼀条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野⽣动物刑事案件
(⼀)盗伐林⽊案件(第三百四⼗五条第⼀款);
(⼆)滥伐林⽊案件(第三百四⼗五条第⼆款);
(三)⾮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案件(第三百四⼗五条第三款);
(四)⾮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案件(第三百四⼗四条);
(五)⾛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百五⼗⼀条第三款);
(六)放⽕案件中,故意放⽕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的案件(第⼀百⼀⼗四条、第⼀百⼀⼗五条第⼀款);
(七)失⽕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的案件(第⼀百⼀⼗五条第⼆款);
(⼋)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的案件(第⼆百六⼗⼋条);
(九)破坏⽣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材⽣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法破坏林业⽣产经营的案件(第⼆百七⼗六条);
(⼗)⾮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野⽣动物案件(第三百四⼗⼀条第⼀款);
(⼗⼀)⾮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野⽣动物、珍贵、濒危陆⽣野⽣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条第⼀款);
(⼗⼆)⾮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条第⼆款);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1:28: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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