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黑公通[2013]15号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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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3.04.28
施行日期
5-6岁幼儿年龄特点
2013.04.28
文号
黑公通[2013]15号
主题类别
法制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肯尼迪图书馆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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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
(黑公通〔2013〕15号)
各市(地)、林业、垦区公安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江苏会议”和省公安厅“宝清现场会”精神,根据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和《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
  1.依法主动打击刑事犯罪的原则。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众、保卫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必须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通过基础工作、防范工作、众工作和治安管理,及时发现、依法主动打击辖区内的刑事犯罪活动。
  2.依据规定有限度地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派出所主要负责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区、县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
  (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3)公民或单位报案、控告、举报的;
  (4)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5)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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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轻伤以下(含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件;
  (7)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
  3.及时移交案件线索的原则。派出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区、县进行侦查的线索和情况时,要及时将案件移交相关专业侦查部门办理。
  4.积极协助专业侦查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市、县级公安机关的专业侦查部门是办理刑事案件的主管部门,负责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业务指导工作。派出所对于专业侦查部
门要求协查的刑事案件,都要积极协助提供案件线索,核实犯罪嫌疑人情况,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
  二、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职责
马明龙  5.实行二队一室警务模式的派出所,由治安管理队负责承担辖区内派出所管辖刑事案件的办理任务;实行三队一室警务模式的派出所,由案件侦办队负责承担辖区内派出所管辖刑事案件的办理任务。分管案件副所长兼任治安管理队或案件侦办队队长。
  6.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时,要严格执行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本着“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实施案件主办人负责制。对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各个环节,由办案单位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时限进行,避免造成超期羁押或程序违法。
  7.派出所对所办理的刑事案件要承担基础信息采集任务,按照专业侦查部门要求做到应采尽采。
  8.派出所和专业侦查部门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的,由所隶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管
辖。
  三、公安派出所受案、侦办和移交工作机制
  9.派出所对公民的扭送、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巡逻盘查、现场抓获或其他途径发现刑事案件线索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所长审批后立即进行审查。
  10.派出所受案后经过初步审查,认为已构成刑事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所长和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管该类案件侦查业务的县(分)局领导或局长批准后立案侦查。对不属于派出所办理的刑事案件,应及时将案件及涉案人员的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侦查部门。
  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派出所应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所长审核呈报分管该类案件侦查业务的县(分)局领导批准后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后,要开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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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侦查后对于符合破案条件的案件,派出所应当写出破案报告,经所长审核并呈报分管该类案件侦查业务的县(分)局领导或者局长批准后确认破案。
  12.侦查后对于需要撤销案件的,派出所应当写出撤案报告,经所长和县(分)局法制部门审核,并呈报分管该类案件侦查业务的县(分)局领导或局长批准后予以撤案。
  13.派出所负责办理的刑事案件,凡是主要犯罪实事已经查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批准采取强制措施或已经抓获的,应按照案件管辖分工及时移交相关的侦查部门继续办理。对所办理案件中的在逃人员由办案的派出所负责追逃工作。
  四、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14.派出所在接到110指令或公民报案后,凡是有发案现场的,必须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初步调查、现场保护和维持秩序的工作。有重大案情的,及时报告110指挥中心统一协调。
  15.派出所与专业侦查部门要建立办理刑事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本辖区刑事犯罪情况,实行信息共享,分析刑事犯罪活动规律特点,发现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中存在
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打击和防范的对策措施,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预防和打击犯罪工作。
  16、年发刑事案件在300起以下的县(区)原则上刑侦部门可以承担全部的打击任务,派出所应积极配合开展侦查工作。具体县区的确认,由市、行署公安机关确定。
  五、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考核与奖惩
  17.凡不履行首接职责或有管辖权而不接受案件的,经纪检、督察部门查证属实,依法依规处理。造成当事人上访或其他恶劣影响的,从重处理。
  18.凡接警后不出警或出警不及时,不如实立案,不如实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不采取相应紧急处置措施,工作推诿扯皮,违反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以及其他违法办案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主管领导和办案民警的责任。
  19.凡在大要案件侦破工作中未履行工作职责、工作责任不落实造成重大影响的;因公安基础业务信息未及时、准确采集、录入,影响或延误打击犯罪工作的,依法依规依纪实行责任倒查和问责处理。
  20.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专业侦查部门和派出所捆绑考核制度,将专业侦查部门和派出所在刑事案件受理、移交、协作配合等方面的工作绩效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切实加强专业侦查部门和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协作配合和衔接。
  21.凡通过基础工作主动提供破案线索、协助侦破重特大案件、缉捕重特大案件逃犯的派出所民警要与侦破案件专业侦查部门的民警同功同奖。
黑龙江省公安厅
2013年4月28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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