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章总则
第⼀条为进⼀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查封、冻结措施,加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应当协助和配合。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式固定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有罪或者⽆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
(⼀)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于实施犯罪⾏为的⼯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为是否发⽣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第三条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条件和程序进⾏。与案件⽆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活费⽤和物品。
严禁在⽴案之前查封、冻结财物。对于司法、警察机关依据国际条约、协议或者互惠原则提出的查封、冻结请求,可以根据公安部的执⾏通知办理有关法律⼿续。
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章查封
第五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必要时,可以⼀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件和⽂书。
置于不动产上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的,应当扣押;不宜移动的,可以⼀并查封。
第六条查封涉案财物需要国⼟资源、房地产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民航等有关部门协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明确查封财物情况、查封⽅式、查封期限等事项,送交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并及时告知有关当事⼈。
强度极限
涉案⼟地和房屋⾯积、⾦额较⼤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
第七条查封期限不得超过⼆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次,续封应当经作出原查封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在期限届满前五⽇以内重新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送交有关部门协助办理,续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
案件重⼤复杂,确需再续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在期限届满前五⽇以内重新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
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续的,查封⾃动解除。
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续封决定告知有关当事⼈。
第⼋条查封⼟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需要查询不动产权属情况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
侦查⼈员到国⼟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查询时,应当出⽰本⼈⼯作证件,提交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查询事项。
需要查询其他涉案财物的权属登记情况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九条国⼟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查询事项。公安机关查询并复制的有关书⾯材料,由权属登记机构或者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加盖印章。
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五⽇以内提供查询结果。
⽆法查询的,有关部门应当书⾯告知公安机关。
第⼗条⼟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的权属确认以国⼟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
准。
第⼗⼀条国⼟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查封事项时,认为查封涉案不动产信息有误⽆法办理的,可以暂缓办理协助事项,并向公安机关提出书⾯审查建议,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处理。
第⼗⼆条查封⼟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制作协助查封通知书,明确涉案⼟地、房屋等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权属证书号、权利⼈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送交国⼟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在相关通知书回执中注明办理情况。
侦查⼈员到国⼟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地使⽤权或者房屋查封登记⼿续时,应当出⽰本⼈⼯作证件,提交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查封事项。
第⼗三条查封⼟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的侦查⼈员不得少于⼆⼈,持侦查⼈员⼯作证件和相关法律⽂书,通知有关当事⼈、见证⼈到场,制作查封笔录,并会同在场⼈员对被查封的财物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清单⼀式三份,由侦查⼈员、见证⼈和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权⼈签名后,⼀份交给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权⼈,⼀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员,⼀份连同照⽚、录像资料或者扣押的产权证照附卷备查,并且应当在不动产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必要时,可以张贴制式封条。
查封清单中应当写明涉案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相关特征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物品清单,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以及是否扣押其产权证照等情况。
对于⽆法确定不动产相关权利⼈或者权利⼈拒绝签名的,应当在查封笔录中注明情况。
第⼗四条国⼟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封的⼟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在查封期间不予办理变更、转让或者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五条对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分割的⼟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应当只对与案件有关的部分进⾏查封,并在协助查封通知书中予以明确;对依照有关规定不可分割的⼟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可以进⾏整体查封。
第⼗六条国⼟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协助查封通知书时,已经受理该⼟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的转让登记申请,但尚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查封登记。
第⼗七条对下列尚未进⾏权属登记的房屋,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进⾏查封:
(⼀)涉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出售的房屋;
(⼆)犯罪嫌疑⼈购买的已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犯罪嫌疑⼈购买的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续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第⼗⼋条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及于该地上建筑物占⽤范围内的建设⽤地使⽤权,查封建设⽤地使⽤权的效⼒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建设⽤地使⽤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不同权利⼈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地使⽤权的登记机构不是同⼀机构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查封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制作协助查封通知书,明确涉案财物的名称、型号、权属、地址等事项,送交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协助办理。必要时,可以扣押有关权利证书。
执⾏查封时,应当将涉案财物拍照或者录像后封存,或者交持有⼈、近亲属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保管。有关保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损毁。
第⼆⼗条查封⼟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或者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可以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的同时,允许有关当事⼈继续合理使⽤,并采取必要保值保管措施。
第⼆⼗⼀条对以公益为⽬的的教育、医疗、卫⽣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设施,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得查封。确有必要查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
第⼆⼗⼆条查封⼟地、房屋以外的其他涉案不动产的,参照本规定办理。查封共有财产、担保财产以及其他特殊财物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冻结
第⼆⼗三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冻结涉案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期货保证⾦等资⾦,债券、股票、基⾦份额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
第⼆⼗四条在侦查⼯作中需要冻结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明确冻结财产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数额、冻结期限、冻结范围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
事项,送交银⾏业⾦融机构、特定⾮⾦融机构、邮政部门、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和银⾏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的黄⾦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应当在相关通知书回执中注明办理情况。
第⼆⼗五条有关单位接到公安机关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后,应当⽴即对涉案财物予以冻结,办理相关⼿续,不得推诿拖延,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有关单位办理完毕冻结⼿续后,在当事⼈查询时可以予以告知。疯狂英语阅读版
第⼆⼗六条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期货保证⾦等资⾦,或者投资权益等其他财产的期限为六个
⽉。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作出原冻结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以内办理续冻⼿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
对重⼤、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期货保证⾦等资⾦的期限可以为⼀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以内办理续冻⼿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
冻结债券、股票、基⾦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年。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经作出原冻结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以内办理续冻⼿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
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冻⼿续的,冻结⾃动解除。
第⼆⼗七条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额范围冻结款项。
第⼆⼗⼋条冻结股权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冻结上市公司股权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并在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中载明公司名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冻结数额或者股份等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内容。冻结股权期限为六个⽉。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以内办理续冻⼿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
第⼆⼗九条冻结保单权益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冻结保单权益期限为六个⽉。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以内办理续冻⼿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
冻结保单权益没有直接对应本⼈账户的,可以冻结相关受益⼈的账户,并要求有关单位协助,但不得变更受益⼈账户,不得损害第三⽅利益。
⼈寿险、养⽼险、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提供基本保障的保单原则上不得冻结,确需冻结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
第三⼗条对下列账户和款项,不得冻结:
(⼀)⾦融机构存款准备⾦和备付⾦;
滚压头(⼆)特定⾮⾦融机构备付⾦;
(三)封闭贷款专⽤账户(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9:38: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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