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令第133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133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4.09.13
【文 号】公安部令第133号
【施行日期】2014.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公安部令
第133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9月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
  2014年9月13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办理程序,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钙离子拮抗剂  第二条 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刑事复议
、复核申请,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是指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刑事复议、复核工作。
  第五条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所需经费应当在本级公安业务费中列支;办理刑事复议、复核事项所需的设备、工作条件,所属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证人对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第七条 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就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第八条 申请刑事复议、复核应当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五个工作日以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申请期限内。
  前款规定中的“其他正当理由”包括:
  (一)因严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
  (二)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钼制品
  (四)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第九条 申请刑事复议,应当书面申请,但情况紧急或者申请人不便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刑事复核,应当书面申请。
  第十条 书面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应当向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提交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
  (二)作出决定或者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
  (三)刑事复议、复核请求;
  (四)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日期。
  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刑事复议的,刑事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刑事复议申请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二条 申请刑事复议、复核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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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决定书、通知书的复印件;
  (二)申请刑事复核的还应当提交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
  (五)辩护律师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
  (六)申请人自行收集的相关事实、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开展下列工作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一)接受口头刑事复议申请的;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的;
  (三)听取申请人和相关人员意见的。
  刑事复议机构参与审核原决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复议案件的办案人员。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十四条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
  (二)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三)有明确的刑事复议、复核请求;
  (四)属于刑事复议、复核的范围;
服装信息系统  (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六)所附材料齐全。
  第十五条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公安机关提出;
索尼爱立信w380c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补充相关材料,刑事复议、复核时限自收到申请人的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后,相关人员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伽玛 收到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当对控告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进行审核。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控告人对同一事项的控告、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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