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社会管理的实践与理论探索-社会工作论文-社会学论文

雷可德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社会管理的实践与理论探索-社会工作论文-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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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学报当前,我国农村的社会冲突日益常态化,如何进行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已经成为一项迫切的理论与实践任务。近年来,源自欧美的社会工作在我国迅速发展并不断本土化。作为一种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专业伦理规范,在社会服务与管理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职业活动[1],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社会管理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为此,我们选择我国社会冲突频发的农村社区尼村与溪村作为典型案例,进行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社会管理的实践与理论探索。
一、农村社会管理的困境与根源
正弦信号发生器20 世纪80 年代,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建立,村庄及农民出现了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农村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村庄之间、农民之间争夺土地、山林、水源等公共资源。进入90年代,随着村庄之间及农民之间权益关系基本确定以及经济体制的成型,基层政府( 村委会) 和涉村企业成为农民权益的基本相关者,农村主要社会矛盾逐渐转换为农民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与基层政府( 村委会) 及涉村企业之间的矛盾。当前,这两类社会矛盾或者单独存在,或者二者共同存在于同一社区,成为农村社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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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两个基本类型。
尼村位于我国西南沿江地区,村民以种植业为主要生计。近几年来,约  3 000 亩集体土地陆续被乡政府、村委会转让给各种开发商,卖地款项达4 亿多元人民币,但给村民的补助款每亩只有600 元,其余全部被当地乡政府、村委会的干部以各种理由使用或者占用。全村近5 000 人口,只剩下不足8 000 亩耕地。面对日益减少的耕地,村民与乡政府、村委会之间争议不断,给村民的补助款未能增加,持续卖地的现象也未能得到阻止。于是,部分村民自2007 年以来不断上访,反映村级财务、土地及选举问题,但屡次上访都无果而归。2009 年7 月,300 多名村民集体到当地市政府上访,但未获解决。
8 月,村民推选  5 位代表与当地市和乡政府沟通并提出两项要求:
查清本村土地买卖情况,公开村务、财务,增加土地补助款; 查清村委会换届选举情况,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利。市和乡政府遂组成工作组进驻尼村,调查核实村民提出的问题并要求村民代表参与监督。9 月,由于对政府解决的方法,在工作组调查、解决诉求过程中,约300 名尼村村民再次聚集到市政府非正常上访,提出还我耕地、补我损失、维护选举权利、参与村务管理等要求,但矛盾一直难以调解。
溪村位于东北城市郊区,2009 年前人均收入不足3 000 元,处于当地平均线以下。JY 矿业的进入,不仅带来了征地补偿款,也催生了采沙、汽车修理、餐饮等行业。然而,矿山作业、道路修建及土石
菲奥娜堆放,导致局部植被的破坏和生态环境的改变,增加了在雨季引起局部坍塌和泥沙流的可能,对农田造成威胁。村民居住区附近的矿山作业道路与井下的爆破作业,也给村民带来了噪音、灰尘的影响及人畜安全问题。尽管各项环境指标达标,但毕竟对村民的生产生活产生了干扰。同时,受土地征用及矿山生产影响,溪村失去耕地约  1 000 亩,有约500 亩田地减产或改变种植作物。两者约占社区耕地总数( 约3 135 亩) 的1/2,致使当地出现了大量少地、无地及减产的农户,村民普遍忧虑未来生计的可持续性。至于土地补偿金的使用,大多数村民除了修建房屋外则主要用于眼前的日常消费,只有少数人买车跑运输或开店,务农仍然是村民的主业。而这零星的产业也以矿业为依托,由于矿业生命周期短也无可持续性,于是,村民一方面向JY
矿业提出追加征地及环境补偿,要求基层政府( 村委会) 予以调解; 一方面指出现有体制下村务仍然由村委会控制,但应给予村民有效表达自身意见、参与村务的渠道以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
尼村与溪村的情况代表了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矛盾的基本状况,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冲突的必然发生。因为这些衍生出的问题与矛盾,尽管在农村发展中不可避免,但只要能够有效应对,就不会转化为现实冲突,仍然能够实现农村的和谐与发展。然而,对于这些问题与矛盾,目前无论基层政府、村委会,抑或是涉村企业,都难以应对和管控。
就矛盾性质而言,村民与政府( 村委会) 、村民与驻村企业的矛盾具有自身的特征,即无理有因、有责
紧那罗合法。从发端上看,矛盾双方既都悖于情理又都事出有因。尼村村委会及当地政府在出售土地及土地补偿等方面损害了村民利益,溪村JY 矿业在环境、安全等方面影响了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但土地与矿山开发确是发展经济所必须; 村民对基层政府( 村委会) 、企业的冲击并非完全合理合法,但村民保障或改善生计的诉求可以理解。从结果上看,矛盾双方既都负有责任又都合乎法规。政府( 村委会) 、企业的正常工作与生产的确影响了村民的生计,但也的确为国家政策法规所允许; 村民的对抗
的确影响了政府( 村委会) 、企业的工作秩序,但也的确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尽管政府( 村委会) 具有调节社区矛盾的功能,拥有行政制裁和思想教育两方面的手段,但只能在法律责任明确的前提下,适用法令规章展开行政制裁。因而,对于无理有因、有责合法的矛盾,无法直接介入村民的生产生活予以引导,只能运用思想教育方面的手段,这显然难以有效调节。而企业是与村民对等的民事权利主体,不具有调节自身与村民关系的权力,尽管村民的不合理要求,但也无法干预村民的行为。就矛盾的根源而言,这两类社会矛盾既来自村民的生计危机,也来自村民的权利危机。
从起因看,尼村村民与乡政府( 村委会) 的矛盾,起自收回赖以生存的土地及土地补偿; 溪村村民与驻村企业的矛盾,起自村民失地太多,加之田地受矿山作业影响,普遍忧虑未来生计的可持续性。从诉求看,尼村村民既提出还我耕地、补我损失,又提出维护选举权利、参与村务管理; 溪村村民既提出追加征地经济补偿,又提出建立制度化的村务参与和利益表达渠道。由于市场体制的确立,村民因分散的小农经济及囿于自身观念与素质的局限,难以在市场中维持、改善自身生计,而政府( 村委会) 也
缺乏经济及组织根基,难以动员、引领村民发展生计,无法消解社区矛盾的经济起因。村民尽管被赋予参与村务、表达利益的权利,但正如尼村和溪村所反映的,村民作为个体在与政府( 村委会) 及企业的互动中显然处于弱势地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2:43: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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