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

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
文章属性
【缔约国】美国
【条约领域】司法仲裁
【公布日期】2000.09.01
【条约类别】其他
【签订地点】
正文
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
(2000年9月1日修改并生效)
  第一条
  1.当事人书面同意按本国际仲裁规则仲裁争议,或者在未指明特定规则的情况下将国际争议提交美国仲裁协会仲裁,应根据仲裁开始之日有效的本规则进行,当事各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规则进行任何修正。
  2.仲裁应受本规则管辖,但其任何规定与当事人不能排除之仲裁准据法的任何条款相冲突的,则应服从该条款。
  3.本规则明确了管理人美国仲裁协会(下称AAA)的义务与责任。AAA可通过其位于纽约市的国际中心或者与之有合作协议的仲裁机构的设施,提供服务。
一、开始仲裁
仲裁通知和申请书
  第二条
  1.申请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应将书面仲裁通知同时送交AAA和被其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被申请人)。黄可龙
  2.自AAA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仲裁程序即被视为开始。
  3.仲裁通知包含之申请书应载有如下内容
  (1)将争议提交仲裁的要求;
  (2)各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2012年7月3日  (3)所依据的有关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4)发生争议或与争议有关的任何合同;
  (5)请求的说明及支持请求的事实的陈述;
  (6)要求的救济和请求金额;以及
  (7)可以对指定仲裁员的方式、仲裁员人数、仲裁地点和仲裁所用语言提出建议。
  4.一俟收到仲裁通知,AAA即应就有关仲裁事宜与各方当事人联系,并确认仲裁的开始。
答辩和反请求
  第三条
  1.仲裁开始后三十日内,被申请人应就仲裁通知所涉问题向申请人和其他任何当事人、AAA提交书面答辩。
  2.在提交答辩时,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请求或要求抵消仲裁协议所涉任何请求,对此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对被申请人和任何其他当事人、AAA提交书面答辩。
  3.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仲裁员人数、仲裁地点和仲裁所用语言的任何建议,被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答复AAA、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但当事各方事先对此等事宜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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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仲裁庭或者AAA在仲裁庭尚未成立时,如认为有正当理由,可延长本条规定的任何时限。
请求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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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任何当事人均可更改或补充其请求、反请求或答辩,除非仲裁庭认为由于该当事人的迟延,允许此种更改或补充是不适当的,不利于其他当事人或任何其他情况。请求或反请求的更改或补充不得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
二、仲裁庭
仲裁员人数
  第五条  如当事各方对仲裁员人数未达成协议,应委任一名仲裁员,除非AAA因为案件金额大、案情复杂或其他情形,自行决定三名仲裁员是适宜名仲裁员,
仲裁员的委任
  第六条
  1.当事人可以共同约定委任仲裁员的程序,并应将此程序通知AAA。
  2.当事人可自行或在AAA协助下共同委任仲裁员。仲裁员一经委任,当事人各方应通知AAA,以便其将委任通知及本规则一式一份发送给仲裁员。
  3.如仲裁开始后四十五天内,各方当事人不能就委任仲裁员的程序达成一致,或不能共同委任仲裁员,AAA应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书面请求,委任仲裁员并确定首席仲裁员。如当事人共同约定了委任仲裁员的程序,但未在该程序规定的时限内委任仲裁员,AAA应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书面请求,行使该程序规定而尚待履行的所有职权。
  4.作上项委任时,AAA在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应尽可能选择合适的仲裁员。AAA得应当事人的要求或自行决定,委任与各方当事人国籍不同的一国国民为仲裁员。
  5.除非仲裁程序开始后四十五日内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如仲裁通知列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申请人,AAA应委任所有的仲裁员。
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第七条
  1.根据本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员应是公正和独立的。在接受委任前,未来的仲裁员应向AAA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正当的怀疑的任何情况。在仲裁的任何阶段,如发生可能引起此类怀疑的新情况,仲裁员应迅速向各方当事人和AAA予以披露。收到某一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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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或一方当事人告知的此种信息后,AAA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和仲裁庭。
  2.除了通告争议的一般性质和先期程序,以及商讨候选人的资格、其是否能接受委任或其在与当事人关系上的独立性,或者在当事人或当事人委任的仲裁员参与选择时商讨将被选为第三名仲裁员的候选人是否合适等事由外,当事人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不得就案件与仲裁员,或与作为当事人委任之仲裁员的候选人进行单方联系。当事人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不得就案件与任何首席仲裁员候选人进行单方联系。
仲裁员的回避
  第八条
  1.只要存在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正当怀疑的情况,一方当事人即可要求该仲裁员回避。希望仲裁员回避的一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员委任通知后十五日内或在知悉产生回避情形后的十五日内,将回避通知送交AAA。
  2.回避要求应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3.一俟收到回避要求,AAA应通知其他当事人。一方当事人对某一仲裁员提出回避要求时,其他当事人可同意接受该要求,如同意,该仲裁员应当离职。没有此类同意,被要求回避的仲裁员也可以自动离职。在这两种情况下,离职并不意味着认可提出要求回避的理由是有效的。
  第九条  如其他一方或各方当事人不同意回避要求,或者被要求回避的仲裁员没有离职,AAA应自行单独对回避要求作出决定。
仲裁员的替换
  第十条  如被要求回避的仲裁员离职,或AAA支持该回避要求,或AAA决定有充分的理由接受某一仲裁员辞职,或仲裁员死亡,应按第六条的规定委任替换的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十一条
  1.三人仲裁庭之一名仲裁员非因第十条列明的理由未能参加仲裁时,另外两名仲裁员应有权自行继续仲裁和作出任何决定、裁定或裁决,尽管第三名仲裁员没有参与其事。在一
名仲裁员未参加的情况下,决定是否继续仲裁或作出决定、裁定或裁决时,另两名仲裁员应考虑到仲裁程序进行的阶段,第三名仲裁员申述的未能参加的理由,如其申述的话,以及他们认为适于案件情况的其他情形。如另外两名仲裁员决定无第三名仲裁员参加则不再进行仲裁程序,AAA经证实符合实情,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宣布该职位空缺并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委任一名替换的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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