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和证人保护制度作者:徐丹阳来源:《法制与社会》毒力岛2013年第13期 摘 要 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公安司法机关准全查清案件事实、打击违法犯罪以及审案件公开、透明的有效保证。但是,由于民众自古以来的“以讼为耻”、担心打击报复等心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一直未能在我国得到有效的实行。2013sonymt27i
苯丙酮酸尿症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原有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在证人出庭与证人保护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本文从证人出庭和证人保护等方面,针对证人出庭制度在我国的实行难的情况,为进一步保证法律的事实和证人出庭制度的落实提出一些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 证人出庭 必要性 保护措施
作者简介:徐丹阳,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文华电影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131-02
卫星场强图 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他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准确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打击违法犯罪,以及案件审理的公开、透明、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对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造成了巨大的难题。
一、证人出庭制度的背景和意义
证人出庭作证,是指凡事知道案情事实的人都有义务在法庭审理阶段到庭如实陈述案情,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但法律明确规定有拒绝作证权或可以不出庭作证的人除外。证人出庭作证不仅是控辩双方行使质权的保障,也是直接言辞原则的体现。一方面,控辩双方享有在法庭上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询的权利,控辩双方对出庭证人展开询问,可以通过证人的表情、动作等发现证言中存在的矛盾,这是书面证人证言所无法比拟的。另一方面,根据直接言辞原则的要求,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应“油酸甲酯严格直面证人”,若以书面证人证言代替证人出庭作会回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审理的公开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