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从中国刑事诉讼司法现状出发,解读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以及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并从制度构建角度探讨了了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一面难求;证人出庭;证人保护;证人补偿
证人不出庭作证在我国是一种普遍现象,统计资料显示: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能到明确证人的超过80%,但真正愿意站在法庭上作证的证人比例不足5%。相比于英美国家的数据,即使统计标准有差别造成了一定误差,不出庭率仍是十分惊人的。
1.“一面难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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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害怕打击报复而不出庭作证。证人证言要求忠实于真相,这就意味着其必定偏向于原被告之一,并对另一方不利。承受打击报复的风险使得证人在权衡时往往选择了拒绝出庭作证,这主要是因为证人保护与出庭要求之间存在矛盾—我国的人力、物力不足从而无法对证人作较充分的保护,致使证人不能不顾虑作证可能对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 其次,因为“畏证心理”而不愿出庭作证。俗语有言“以和为贵”,然而如果真的站在法庭上,许多人并不愿意与原被告发生直接对立和冲突、接受双方的质询。这一方面是传统文化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我们的国民素质还未能够达到具有经受质询的心理素质以及具备较强法律意识的水平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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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因为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开支无法报销或者报销手续繁杂而不愿出庭作证。从普遍性角度来讲,可以归纳为出庭要求与证人补偿的矛盾。一般情况下,证人出庭作证,国家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旅行、食宿等费用和条件,还要因其耽误正常工作而给予补贴。然而,我国法律中虽然规范了这类社会关系,经济水平却无法切实保障它的维系。我国部分地区连司法干警的正常待遇尚难以解决,证人出庭的各项费用确实是一个现实难题。 最后,不出庭作证并不违法,这也是许多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一个重要原因。一项政策有具体规定却无执行力或者救济措施,基本就是一纸空文。不出庭作证基本没有不利后果,即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缺乏强制性和救济性。关于强制出庭作证,我国仅有《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项的原则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并没有具体实
施细则和相关的责任制度。这种法制背景下,证人难免会降低法律义务感,使出庭作证难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