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作者:沈奕灵周蕾
来源:《山东青年》2020年第02期 摘 要:证人证言作为一类重要的言辞证据,能够作为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是不可或缺的法定证据之一。目前我国的证据立法极为欠缺,以至于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针对我国民事证人出庭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应尽快立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本文论述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我国证人的概念及资格进行了概述;第二部分主要提出我国民事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以证人出庭率低为例进行分析;第三部分针对我国民事证人出庭制度提出完善措施,分别从保障证人履行义务所应采取的规范和证人免除履行义务的规范两方面来说明。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资格;权利保障;法律责任
一、我国证人的概念和资格
(一)我国证人的概念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证人概念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而理论界对证人概念进行了界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者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②“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接受当事人调查和人民法院询问或传唤到庭作证的人。③“证人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第三人。”④“证人是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将其亲身经历或者体验的事实如实向法庭陈述的一种证据方法。”
虽然这些概念的表述不同,但对证人概念的实质有共通之处,即都认为证人应该是亲身感知了案件事实,能够正确表达自身意志,并就其亲身经历的案件事实向公安、人民法院进行陈述的第三人。
(二)我国证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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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消毒管理办法 证人资格,或证人适格性,是指可以作為证人的条件或能力。对证人条件的限制表现为对证人能力方面的要求,即证人的正确表达能力、判断是非的能力和对事实的感知、记忆能力。宽带感知
我国立法中对证人资格的基本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而在实践中往往把“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等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这就缩小了证人的范围。的司法解释纠正了这一问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