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

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
摘要: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并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得到承认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污点证人刑事豁免作出相关规定,但司法机关一直有尝试性的运用其解决某些案件。在法律规定依然空白和实际需求愈来愈大这二者存在矛盾的大环境下,建立污点证人刑事责任人豁免制度尤为重要。
关键词:污点证人 刑事责任 豁免制度
工程控制论 钱学森一、关于污点证人刑事豁免权的概述
(一)污点证人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干花工艺品
污点证人在我国的出现源自于一个西方的概念,是指参与了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为目的,与国家检察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对其他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提供证据的人。污点证人以其自身的特殊性区别于其他普通证人,具体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其定义来看,污点证人本身是犯罪的参与者,或者说至少是犯罪嫌疑人,可能与案件发生有关,但是同时可以通过协助公诉方作证,检举揭发他人,从而争取法
院视其表现做宽大处理的一类人。(2)污点证人自身犯罪情节相对其他犯罪分子而言较轻,但其手中掌握着对于揭露重罪有着关键性作用的证据。(3)可能成为污点证人的犯罪嫌疑人拒绝作证。(4)审判机关不得在污点证人已经作证的情况下对其所犯罪行进行刑事调查。
马力宏1.
刑事豁免权的基本概念
刑事豁免针对的是西方所言之污点证人,而在我国则被视为犯罪嫌疑人戴罪立功,争取放宽处理的一种情况,具体而言是指,参与犯罪活动的犯罪人为了保护国家利益,防止国家利益继续受到损害而针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出面作证,以这种方式争取自由裁量权内的如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情节的权利。
纵观国外关于证人豁免的研究,不难发现,此制度发源于对于强迫自证其罪、自我归罪的反对。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理论体系刚刚出现时,伴随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特权的研究。随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理论体系的完善,学者才从中深挖出证人这一角是否
胡兰贵也具有类似的权利这一问题。17世纪中叶开始,英国在法律中适用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理论,但有些不同的是,禁止自我归罪的范围不限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且创造性的将其范围扩展到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一般证人中。因此就形成了一种特别的法庭调查即:一方面,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无正当理由,经法院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另一方面,对于法官提问中可能存在的涉及自我归罪嫌疑的情况,根据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为了减小“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影响,建立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可以激励证人作证以惩罚更为严重的犯罪。通过证人豁免制度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证人,以英国法律语言来说被称为“边缘被告人”。根据有关法律,若边缘被告检举揭发主犯,可以对其作不起诉决定。同样的,在德国,此种通过揭发同案犯而免于被追诉的被告人有一个十分华丽高贵的头衔被称为“王冠证人”。台湾地区的刑事豁免制度被戏称“窝里反条款”,而通过刑事豁免得到减刑、的被告人则叫做“窝里反证人”。
二、域外国家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
(一)英美法系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污点证人是指:刑事诉讼中,作为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同
时掌握了他人罪行,符合作证要求的可以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但是,此种具有双重属性的被告人在作为污点证人时,可能会因为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发生矛盾,导致自身原先隐瞒的犯罪情节可能会被发现,最终导致自身陷入自我控诉的尴尬境地。因此,在适用反对自证其罪原则,保护被告人利益的同时,也会导致大多数被告选择隐匿自己所犯的罪行以及与自身犯罪行为有关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的局面,给司法机关办案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为了更好的节省司法资源,需要对掌握对案件具有重大意义的犯罪证据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作出一定的豁免,以此来追诉其他更为恶劣的犯罪行为。这就是引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缘由。1806年的“英国上议院弹劾海军上将麦威尔勋爵”一案是该特权的来源,此案当时依赖于一些主要人物出庭作证,为了得到案件决定性证据,英国上议院决定颁布豁免令。1981年,英国的《最高法院法》第72条确立了对于污点证人的保护。在美国,根据美国法律体系中的有关规定,其污点证人的作证豁免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特点:(1)对于作证中提及的自身犯罪行为,污点证人享有豁免权,公诉机关、法庭不得以此作为起诉审理的依据;(2)对于证据的豁免,即证人提供证言获得豁免后,其证言不得在案件后续审理阶段作为不利于该污点证人的证据使用;(3)对于污点证人的豁免是非正式豁免,即豁免并非依据法律明确规定,而是根据证人所提供的证言,由检察官在确认其证明力大小后决定如何豁免。
(二)大陆法系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
证人的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在大陆法系体系中并不突出,其进步性较小,大陆法系国家中该项制度的代表国家是德国,1989年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如果犯罪人在犯罪后前往有关部门,披露与他行为有关的其他人的犯罪情况,可能有助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安全,有助于社会稳定,可以免除对其罪行的追诉,甚至在犯罪行为被起诉之后,也可能出现终止诉讼程序或者撤回起诉的情况,这一做法被世界上其他国家称作为“国家证人条款”。之后,德国将此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大化,其中包括、及侵犯知识产权等有组织犯罪,以及罪与麻醉药品等特殊犯罪。而且根据证据信息对于案件的影响力高低,以及案件的特殊性,豁免内容除开禁止免予起诉之外,允许从轻刑罚,减轻刑罚等处理方式。由此可见,德国特的证人豁免制度是在一定时期内,基于当前现实情况稳定不变的基础上制定的,可以根据时代环境的不同,犯罪情势的变化而改进优化的制度。目前,此种方式与我国对于立功等情形下作出的从轻、减轻刑罚有着极大的相似之处。
三、我国建立污点证人刑事豁免权制度的必然性
同志空间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的出现是源于反对自证其罪特权。虽然我国尚未建立该制度,但我
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也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获取口供的难度,为惩罚较为严重的犯罪,部分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已经对该制度进行了运用。
1.我国刑事司法侦查的需要
随着犯罪技术的不断发展,刑事司法侦查中取证难的问题也被不断扩大化,而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能够进行宣判,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标志应当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在对抗制的庭审中,对于证据适用制度的改革加大了举证的难度。由此又引发了刑讯逼供、非法侦查等问题。本身具有犯罪污点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于侦查机关而言,是获取其他证据或者相关线索的有效途径。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一定罪行豁免的方法使其如实向司法机关提供犯罪证据,不仅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有利,对于防范刑讯逼供等问题也提供了有效的办法。同时有利于获得定案的关键性证据,完善侦查机关所掌握的证据链,以此达到定罪量刑所需要达到的法定标准。手数王
2.新形势下打击犯罪的需要
当前,我国犯罪情势依旧严峻,在科技高速的今天,犯罪越发体现高科技,团体组织性的特点。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手段也是日益高超,大大加大了办案人员的取证难度,有组织的犯罪具有更强的纪律性、组织性,作案手法愈发严谨,导致侦查机关的工作更加难以开展。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日前有愈演愈烈的趋向。贿赂双方主体在贿赂行为中都构成犯罪,双方之间势必存在一定的共同利益,相互之间往往容易互相包庇,为了防止罪行的败露给自己带来刑罚的追究,必然导致隐瞒事实,而不会如实供述。因此,为了让可能实行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接受法律的严惩,进行对于污点证人罪行的部分或者全部进行豁免,用以等价交换侦查机关无法查明的关键性证据是十分必要的。
3.节约司法成本和中国司法效率的提高
有限的司法资源和逐年上升的犯罪率间存在的矛盾是世界各国都急需解决的问题。节约司法资源在合理解决经济问题上显得尤为重要。利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可以在诉讼成本极少的情况下取得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从而实现诉讼的经济合理性。污点证人的刑事豁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控辩双方利益、保障了人权,有效解决了侦查机关取证难的固有问题,去除了繁琐的证据调查程序。通过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可以有效的节约司法
资源,从而将这部分司法资源投入到打击情节更为恶劣的犯罪中去,能够提升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秩序,对于实现更大程度上的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16: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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