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作者:刘培榕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8
        摘要我国缺乏系统的证人保护制度,现规定过于笼统无法达到保护证人的作用。本文立足我国现实,从证人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保护机构、保护措施等方面,为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提供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证人保护 拒证 遵义方言出庭率
        作者简介:刘培榕,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47-02
       
        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打击犯罪的需要,也是程序正义的要求。而设立证人保护制度是为了保证证人能够安全地出庭作证,维护证人的权利。对证人的保护我国
并没有系统的专门法予以规定,而是散见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但证人保护制度的设立并不只是法律条文的简单规定,没有充足的物质保障,法律条文的规定是苍白的 豍。司法实践中愈演愈烈的证人拒证现象凸显出我国证人保护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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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不足
        据一些专家学者统计的调查资料显示,全国各地法院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高的不超过10%,低的不足1%通俗喜剧 豎可见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保护机制还不完善,无法让民众无后顾之忧的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
        (一)保护范围立法不协调
        法律规定的证人保护的范围存在矛盾,《刑法》第307308条都只规定了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施以刑罚,而对证人的近亲属或者与之有密切关系的人没有相关的保护规定。但《刑事诉讼法》第49条却将证人及其近亲属都纳入保护范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作出对针对证人近亲属所进行的打击报复行为进行处罚的决定时,缺乏实体法依据。
张志俊太极拳        (二)仅注重事后惩罚、缺乏事前预防性保护asp 2.0
        我国法律关于证人保护的相关规定都没有体现对证人的事前保护,只在证人已然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缺乏预防性的保护措施。但对于已然受到侵害的证人来说,事后惩罚侵害人已无实在的意义,体现的更多是公诉机关职责意义上的行为,忽视了对证人人身及财产利益的有效性保护。法律对保护措施的规定也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刑法只规定对证人打击报复可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原则性的条款,却没有明确对何种形式及程度的打击报复行为应给予何种处罚,造成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当证人因被辱骂、骚扰、威胁等较为轻微且不能构成犯罪的报复行为影响日常生活时,司法机关却难以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保护证人,让法律规定的证人保护制度形同虚设。我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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