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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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制度上缺乏保障,证人不出庭、证言不能在庭审中得到有效质证,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突出问题之一。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制度的修改标志着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初步建立,证人制度构建取得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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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和条件
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证人、鉴定人在庭审中应当出庭作证的,需同时符合三方面条件:第一,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如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否判处死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具有关键影响,而非一般细枝未节的事实。第二,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如果控辩双方对于证人证言没有异议,那么即使证人证言对于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证人也可以不出庭作证。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这实际上赋予法院决定证人是否出庭的自由裁量权。
二、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于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果其不出庭作证,法院能够采取的强制措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未作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对此作了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r2d2“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即明确规定除享有强制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证人外,其他适格证人都必须出庭作证,如果违反这一义务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当代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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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立了特定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
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他适格的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确立了特定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豁免权。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亲属之间免除作证义务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一个极具代表性的重要制度。新法关于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规定体现了我国“人本主义”思想以及“亲亲相隐”的传统法律文化制度。而西方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有因亲属关系而免除作证义务的规定,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设立对于维护家庭成员之间必要的伦理和亲情价值具有重大作用。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9:20: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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