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综述

美国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综述
儿童保护制度的目标很简单——保护儿童免受虐待。虐待是来自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一种伤害,这种伤害可能表现为使儿童受到身心创伤,也可能表现为不去满足儿童的基本需要。[2]
美国为实现这一目标采用了两种战略措施。一种是通过刑事司法制度[3]给予刑事制裁,其目标是通过惩罚那些伤害子女的父母来威吓父母不要虐待自己的孩子。另一种是由民事司法制度规定一些民事措施,具体指儿童福利制度,其目标是保护儿童获得一个安全和充满爱的家庭环境:对于那些可能通过资助后会更好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就采用资助方式改善儿童的家庭环境,从而使儿童避免被虐待;如果不能通过资助实现这些,可以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来为那些受到伤害的儿童寻求一个替代性的家庭环境。
上述民刑事法律制度的区分,导致对刑事虐待、忽视行为与民事虐待、忽视行为处理上的很多区别。首先,州作为当事人在民事与刑事司法制度中是有区分的,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提起,[4]民事案件由儿童福利部门(保护儿童权利与最大利益的州立组织天蛾科[5])去立案。这些机构可能合作行动,也可能单独行动。
检察官与儿童福利官员在官僚制度上的独立性又会带来另一个有关美国民、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差别,即民事司法制度与刑事司法制度有着不同的目的。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威吓、惩罚和矫治罪犯,并不主要是用来赔偿个体被害人的损失以及保护他们的权利与利益。[6]检察官在决定是否将一个虐待案件提出指控时,不需要考虑儿童的利益,当然,理想的模式是他们应事先与社工取得沟通。[7]在极端案例中,因为出于惩罚虐儿者的政治压力,检察官会径行提起刑事指控。但儿童福利官员却认为,如果能够通过强制虐待人来有效预防虐待并保持了家庭的完整性,这将使孩子受到最少的伤害。
当然,在很多案例中,负责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政府机构会在工作中相互配合。检察官就是否提起刑事指控方面有充分的裁量权,如果提起刑事指控的确会对孩子造成伤害的,检察官也可以决定不起诉。[8]很多州都积极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儿童的利益应该被充分考虑,鼓励为被害儿童指定诉讼监护人来维护儿童的利益。[9]另外,在一些案例中,即使儿童被带离家庭,虐待人的行为仍然有可能威胁儿童的生命。在这样的案件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会引导儿童福利机构积极支持对父母的监禁判决,这将会帮助儿童确定无疑的超出施虐父母的可接触范围。
美国刑事和民事司法程序的第三大区别是指控成立的证据要求不同。根据美国宪法的要求,在刑事案件中,州指控成立的证据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10]而在民事案件中,只要求优势证据[11]因为缺乏证据,这有可能导致检察官决定对虐待、忽视和遗弃等行为不予起诉,但是,这些证据对福利官员提起民事诉讼却已足够。[12]在其他法律领域,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先等待刑事判决结果,因为刑事审判要求的证据要比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严格得多,但是,对被开释的未成年人却不能因此排除其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儿童福利部门在案件中以此来决定诉讼战略将会从执业道德上受到质疑。如果父母实际上对儿童造成了威胁,以至于为了儿童的最大利益需要将其监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儿童福利部门为等待一个刑事判决而将孩子留在家中不带走,将不可能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另外,如果儿童的安全正受到威胁,儿童福利部门有职业上的义务来提起诉讼,尽管他们感觉诉讼的几率很低。[13]
第四个区别与第三个区别相关。在美国,民事和刑事诉讼的程序是不一样的。[14]该差别对儿童的影响集中在儿童证人询问规则方面,即哪些问题可以问,是否儿童证人可以被质证,儿童必须在法庭公开作证,还是在法官办公室私下作证或者通过闭路电视作证。理论上,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规则是围绕着被告人的权利设计的,而民事诉讼程序是围绕着保护
儿童权利设计的证据规则。[15]洪泽县实验小学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特别规定:“在所有刑事指控中,被指控者有权……要求直接面对不利于他的证人。”[16] 美国最高院很狭义的定义了被告人享有与证人对质的权利,但从取向上看,宪法不认为这是被告人的绝对权利。[17]州在保护儿童心理幸福方面所享有的利益允许未成年人通过闭路电视作证,因为实践证明,让儿童在法庭上公开作证对儿童是有害的。[18]但是,一些州并没有遵循克雷格案所确立的原则,因为他们本州的宪法明确保障被告人获得与证人对质的权利;[19]其他州也建议他们应该如克雷格案中反对意见所倡导的那样,给刑事被告人更高的保护。[20]
即使在民事和刑事程序中,相关的政府部门有着相似的目标,遵循相似的程序规则,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在管辖和效力上还是相互独立的。因为美国刑事和民事法律制度在目标、程序和操作上是根本不同的,所以,笔者在讨论虐待、忽视和遗弃案件时,会从民事和刑事两个角度分别讨论。
首先解释一下两者的法律渊源。
山下智久生田斗真美国联邦制及其对虐待与忽视法的影响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联邦政府的权力是有限制的,大多数与儿童虐待和忽视有关的民事和刑事法律是州的立法范围。美国《宪法》第10修正案明确规定:“美国宪法没有授权给联邦政府行使、也没有禁止州行使的权利,由各个州或美国人民行使。”[21]
美国最高院认为,单纯调整州内非商业行为的民事和刑事联邦立法是违宪的,[22]而刑法执行是明确界定为“州有传统权力”[23]的领域。在一个关键的联邦案例United States v. Lopez中,多数意见和反对意见都认为家庭法是州的立法领域而不是联邦立法层面调整的领域。[24]
因为宪法的限制,现在美国没有联邦层面的反对儿童虐待与忽视的统一的刑事或民事法典。但是,联邦政府可通过在资助条件中给出儿童保护指导准则[25]的形式来影响州法。政府职能部门、律协、志愿法律职业体、非政府组织也会推荐一些指导准则和模范法典,这也会对州施加某些影响,让州来接受一些有效的法律。
在讨论美国法律时,笔者首先介绍有关州法指导准则的主要法律渊源,然后考察它们执行这些指导准则的不同方式。在民事和刑事顺序上,笔者先谈民事保护制度,再谈刑事司法制度。
美国民事儿童保护立法:历史和背景
最重要的美国民事儿童保护立法是1974年通过的《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CAPTA)。[26]该法建立了儿童虐待与忽视国家中心,该中心开展儿童研究,为从事该领域工作的人提供培训资料,并推动建立了有关州资助项目的信息交换中心。该法资助有关儿童虐待预防、儿童伤害鉴定与处理的项目,也会向州的一些项目提供资金。该法设定了获得资助的资格,包括要求州建立强制举报制度的规定。
内科学正如后来CAPTA所被修改的那样[27],该法规定了虐待与忽视最低的定义(具体的界定留给州来规定),同时,还为收养资助法提供资助和指导准则。另外,为实现其他条款规定[28]的联邦研究项目的目标,也会对这种界定作延伸解释。
因为人们对寄养制度普遍不满意,所以,在1980年,《收养资助和儿童福利法》(AACWA)被通过。在当时,很多被寄养的孩子不能享受到稳定的家庭环境,被反复转移到不同的家庭。该法的目标是减少在寄养家庭中的儿童的数量,减少他们在寄养家庭中所待的时间量。该法要求州采取“合理努力”将儿童送还家庭;当这种措施是为了儿童的最大利益时,该法鼓励州采取收养的方式为儿童寻长久处所,以及要求州基于养父母和养
子女的具体情况给出收养资助。[29]
1997年的《收养和安全家庭法案》(ASFA)进一步推动各州为儿童发现长久处所探索更多措施。该法提供了收养的激励机制,并限制州可能用来拒绝收养的理由范围。这些措施有利于帮助儿童发现长久安置的住所。如果一个儿童已被寄养1522个月,该法要求儿童福利部门要倡导一个儿童可被自由收养的程序,而且要求长久安置的听证不应该晚于儿童被寄养12个月后。这样就理清了一种合理的努力方向。[30]
就刑事领域,国会通过了《2000儿童虐待预防与执行法案》,授权联邦法律执行基金为儿童福利部门提供刑事背景信息。该法也允许使用联邦基金来执行与儿童虐待与预防有关的其他法律,并推动旨在为执行其他条款中[31]有关儿童虐待与忽视预防而设计的项目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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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收养激励、不同种族间的安置、印第安儿童的保护、成年[32]和其他问题[33]相关的一些其他法律和法案也已经被通过。
这些联邦儿童保护法律规定了一些基本的指导准则,给州留下了很大自由规定的空间。笔
者将会审视这些儿童保护制度在实践中是怎样发挥作用的,并举例说明不同的州在儿童保护方面是怎样来解读联邦资助指导准则的。(待续)
强制报告制度
在处理儿童虐待与忽视案件中,我们遇到的最大困难之一是这些案件通常很隐蔽。儿童在被虐待后或因为被忽视受到伤害后,很少有信息或渠道知道应该跟谁谈他所受到的伤害。即使他们知道跟谁谈,他们也情愿选择不报告自己受到的虐待,[3]因为这些儿童担心他们报告后,如果他们父母知道了,自己会遭受更严厉的虐待。[4]他们也或许选择自我责备[5],因为他们相信自己的父母知道什么是对他们最好的事情,如果自己被父母伤害了,说明自己错了。尽管受到了虐待,他们也或许因为对父母的依恋,而不愿意做任何给家庭成员带来麻烦的事情。[6]
同样,成年人也不愿意报告儿童虐待或忽视的案件。他们也害怕被愤怒的父母报复,或者害怕损害了他们与儿童的关系,或者不愿意介入在他们看来是别人的事,也或者是因为他们不知道如何确定一个孩子是否被虐待或忽视了[7]。还有的因为忙于其他事情,在虐待案件发生时,可能仅仅因为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不去报告。
为解决上述问题,美国采取了两种基本措施来应对。首先是开通一条热线转铁蛋白,人们可以通过热线来报告虐待和忽视案件。该热线是一条完全免费的集中热线,以更方便报告虐待案件。另外,因为人们在任何地方通过热线报告发生的虐待案件,如果当地法律允许匿名报告的话[8],他们还可以匿名报告,从而避免父母的报复。
第二种措施是制定强制报告的法律,这些法律要求服务于儿童的专业工作者在发现儿童有被虐待的迹象时要立即报告。这些专业工作者通常包括:外科医生、护士及其他健康服务人员;老师、学校的法律顾问、学校的行政人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从事儿童看护的个人或组织;行政执法人员。[9]还有一些州将冲洗相片的工作人员[10]和物质滥用咨询师[11]也列在强制报告义务人的名单里。还有18个州要求所有了解虐待案件的人都有报告的义务。[12]
在所有的州,发现了虐待行为却不报告的,会受到罚金刑或短期监禁型的处罚。[13]有报告义务不报告的人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因为他们不报告而给儿童带来的损失。[14]关于强制报告立法的一个非常大的争议就是,这里只规定不报告的责任,但是专业工作者可能担心,如果他们出于好心报告了,但是,后来被证明是错误的报告,他们因此被诉怎
么办。有关强制报告的制定法没有回应这样的一种担心,只是规定了不报告应承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但联邦CAPTA法案对这种被诉的担忧给予了关注,并规定证明报告是否为善意的义务由州承担。[15]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5:17: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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