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传闻证据规则作者:谷佳杰,龙金鹏片基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20期 摘要:美国传闻证据规则是美国证据法的基石之一。由于受到的挑战越来越大,美国传闻证据规则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同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程序保障措施。我国在借鉴美国传闻证据规则时,应当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审慎地进行考察。 关键词:传闻;传闻证据规则;例外规定
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0-0189-02
摩擦衬垫一、美国传闻证据规则简介
(一)传闻与传闻证据的界定
1.传闻,其作为法律术语译为Hearsay朱匡宇,来源于英国的判例法。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c)项规定:“‘传闻’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1]由此观之,传闻是泛指法庭之外的一切陈述。 2.“传闻”一词作为证据来源意义上讲,一旦作为证明方式提出,即为“传闻证据”。对传闻证据的定义,各国学者莫衷一是。多数学者认为有广狭之分。我国台湾学者认为,狭义上的传闻证据专指言词证据,广义上则包括了书面陈述,而通常意义上,传闻证据包括了言词证据和书面陈述,即取广义。美国证据法学家华尔兹教授给出的有关传闻证据的定义是:“在审判或询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含的事实是否是真实的,一种口头或是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2]CHINESEGEY霸道太子美国联邦证据法采纳了这一意义上的定义,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a)项中解释:“一项”陈述是指:(1)口头或书面的主张;或(2)个人非言词的行为,行为人意图以此表达一个主张[1]2882009全美音乐奖。
(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