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粤银行 外卡收单协议书

外卡收单二级商户直接结算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亨利四世2012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60号
联系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人:
丙方:(以下简称丙方)
地址:
联系人:
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有效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的《外卡收单业务合作协议书(仅限进件推荐类第三方机构合作适用)》,现依据该协议约定,甲方为其推荐的外卡收单二级商户(以下称“乙方”)提供外卡交易资金货币汇兑结算服务,协议三方诚信互动达成以下条款,并承诺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义
1.1 外卡:指由银行发行的、标有包括但不限于VISA,MASTERCARD等国际卡组织标志的外币银行卡。
1.2 持卡人:指在二级商户处合法使用外卡完成线上或者线下消费的主体。
1.3 国际卡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各国际信用卡组织,由银行成员组成的国际性或区域性银行卡组织;授权组织内成员发卡,受理商户的银行卡交易,负责建设和运营全球或区域统一的银行卡信息网络,负责银行卡交易的信息转换和资金清算,制定并推行银行卡跨行交易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1.4 第三方支付组织:指具备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企业,为银行卡交易的买卖双方提供资金清算服务。
1.5 PCI DSS:系指Payment Card Industry Data Security Standard,即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由Visa、MasterCard、JCB、American Express(AEMX)等国际卡组织联合组成的PCI安全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PCI委员会)制定,力求在各国的银行卡支付行业推行采用一致的数据安全标准。
1.6 二级商户:指直接与我行签订外卡收单业务直接结算协议的合作商户,直接接受我行提供的资金结算、网络接入、风险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并按照协议规定,接受持卡人合法使用外卡完成线上或者线下消费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机构,在本协议中系指乙方。
1.7 进件推荐类第三方机构:是指专门负责扩展二级商户并统一进行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其职能主要包括负责交易系统的安装、二级商户的拓展和维护、支付风险管理等,在为二级商户提供专业化银行卡支付咨询服务的同时,为甲方提供专业化银行卡支付外包服务,在本协议中系指丙方。
1.8 POS终端:指Point of Sale销售终端设备,安装在二级商户网点与收单行公网或专网对接、通过读取
银行卡信息完成交易资金的电子转移,既包含使用线下EDC式的POS终端,亦包括模拟为支付网关的网络POS。
1.9 EDC:指Electronic Data Capture,即电子数据捕获,特指某些交易终端(如POS终端)以电子传输方式进行刷卡、授权、清算等一系列的消费模式,在本协议中特指以收单行本地货币进行标价、无实时货币转换的EDC消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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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DCC:指Dynamic Currency Conversion,即实时货币转换,指的是在持卡人EDC交易时自动获取信用卡的发行国信息、并按收单行汇率提供卡片发行国货币标价或收单行本地货币标价选择的消费模式。
1.11 清算:指甲方与国际卡组织之间的交易数据及资金的交换。
1.12 结算: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交易数据及资金的交换。
1.13 调单:指持卡人就交易提出质疑并要求收单行出示交易证据(包含交易签购单、交易小票、发货单等所有管理规范要求的证据)的行为,该操作不会产生扣款,收单行及商户应按管理规范相关规定进行回复。
1.14 拒付:指持卡人就外卡交易提出申诉、向收单行提出拒绝支付的行为,拒付的金额损失由收单行先行承担,用以补偿发卡行经济损失。
1.15 再请款:指收单行依照国际卡组织管理规范对持卡人已提出的拒付申诉进行驳回的行为,再请款
的金额补偿由发卡行先行承担,用以补偿收单行的损失。
1.16 仲裁:指持卡人及发卡行就已提出拒付、并被收单行通过再请款行为回收交易金额的外卡交易再次提出申诉、向收单行提出拒绝支付的行为,补偿金额由收单行先行承担,最终由国际卡组织做出仲裁判决(Arbitration Case Filing)后,持卡人不能再进一步提出申诉,仲裁判决是仲裁争议申诉的最终阶段。
1.17 顺从:指持卡人及发卡行无法按照拒付管理规范提出拒付、但商户及收单行存在违反国际卡组织的外卡受理管理规范的情况(如数据泄露、超时回复调单等),而向收单行提出拒绝支付的行为,补偿金额由收单行先行承担,最终由国际卡组织做出顺从判决(Compliance Case Filing)后,持卡人不能再进一步提出申诉,顺从判决是顺从申诉的最终阶段。
1.18 争议交易:包含拒付、仲裁、顺从交易。
1.19 净交易金额:指交易金额减去拒收、退款、争议交易金额后的剩余金额。
1.20 管理规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最新政策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国际卡组织、第三方支付组织、海外发卡银行的规定、本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的条款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Visa《Visa Core Rules》、万事达卡的《MasterCard Rules》。
1.21 违规行为:指违反管理规范之行为。
1.22 财务评估费:指由于商户违规行为触发了国际卡组织Visa/MasterCard的各项风险评估项目,而向收单行征收的财务评估费用,费用由国际卡组织管理规范确定,并向收单行出示报表/发票;各项交易风险评估项目包括Visa的GBPP(非法交易认定)、MFP(商户超额欺诈)、GMCMP(商户超额拒付)、APM(收单行超额欺诈),MasterCard的BRAM(非法交易认定)、QMAP(问题商户认定)、GMAP(商户超额欺诈)、ECP(商户超额拒付)。
1.23 受限信息:指甲方为签订、履行本协议向乙方披露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内容、商务推广战略、通讯安全规范、协议、模式、证书、接口技术、持卡人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姓名、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因本协议产生的合作关系而从甲方获得的其它信息和资料;但不因乙方过错成为公众所知
晓的公开领域除外。
1.24 工作日:以国家法定工作日为准。
qyg1.25 交易日:指交易上送消费的日期,以北京时间为准,下文标记为T日。
1.26 不可抗力因素:指协议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
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相关法律及政策变化;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第二条三方合作内容及模式
2.1 甲方作为乙方的外卡交易收单银行,为乙方提供外卡交易线下POS交易通道,对持卡人购买商品或服务而通过银行卡支付的款项进行货币汇兑、清算及结算,同时提供对账平台,供乙方查询核对外卡支付记录。
2.2 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推荐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安全技术支持、安全加密服务,接受甲方提供的向发卡行发送交易所涉的卡片信息并反馈发卡行的验证结果、货币汇兑及交易资金结算等一系列外卡收单服务。
2.3 丙方作为乙方的进件推荐类第三方机构,按照国际卡组织、第三方支付组织管理规范指定的外卡数据安全认证标准(如PCI DSS),对丙方交易系统(含POS终端)进行软硬件安装、维护、培训及定期检查。
2.4 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专业化的二级商户拓展服务,为甲方推荐并按照约定格式提交乙方的相关交易通道申请及证照资料,由甲方执行风险审核并自行确认是否签约、为乙方提供何种交易输入方式的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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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持卡人通过丙方安装在乙方营业网点的外卡受理POS终端进行外卡交易,甲方对收到的国际卡组织交易款项进行清算及货币汇兑,再将人民币交易款项结算至乙方本协议约定的账户。
第三条系统部署、测试及日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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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甲方应合规维护所持有的、或以其他方式代表乙方及二级商户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持卡人数据,或在某种情况下可能影响乙方及二级商户持卡人数据环境安全性的情况下,确保存储、处理或者传输行为符合最新的PCI DSS标准要求,保证外卡交易的服务水平符合各项管理规范要求。
3.2 如甲方外卡支付系统或通讯渠道发生技术性障碍而影响支付正常进行,甲方应查明原因以求妥善处理。
3.3 乙方及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国际卡组织、第三方支付组织所有外卡交易行为及系统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更新相关报告或测试结果,如超期未整改,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丙方的合作关系,并有权向乙方及丙方收取因整改逾期产生的国际卡组织、PCI委员会财务评估费。
3.4 乙方及丙方以下情况应参加并配合甲方的测试:在首次接入甲方外卡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卡支付系统”)前、该系统的功能升级调整前、通讯模式或交易模式做出改变时、乙方系统升级调整后,以确认甲乙双方交易系统能够实时良好地连接,甲方需对测试的结果验收后,方可为乙方打开外卡支付通道。
3.5乙方应妥善保管丙方提供的业务用品和POS终端设备,不得转让和转借。POS终端设备属丙方所有,若发生遗失或毁坏,乙方应赔偿丙方的损失或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POS终端机具硬件发生故障的,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由丙方负责排除上述故障。对于乙方疏于保管POS终端而无法正常受理外卡业务的情况,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归还由丙方提供的业务用品或POS终端设备。
3.6如发生下列变更情形的,乙方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服务、自身业务发生变更;企业名称或用于履行本协议而指定的、用于资金入账的银行结算账户发生变更;企业营业地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以及其他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发生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
顿、重大诉讼、仲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可能影响本协议履行的重大事宜。
第四条汇率、费用、保证金及结算方式药代动力学
4.1 甲方仅以Visa、MasterCard提供的汇率牌价为基础向乙方提供外卡交易资金汇兑服务。
4.2 甲方仅以管理系统数据为依据向乙方提供直接结算服务,并正确完成相关资金结算指令的操作,确保按照本协议之约定结算乙方的交易款项;且有义务保证外卡收单商户后台管理系统(以下称“管理系统”)的正常访问,以及相关对账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
4.3 乙方在下表所示的对账期限内,在甲方提供的管理系统中完成对账,确认待结算的净交易金额;乙方对账确认无误后,甲方在下表所示的结算期限结束前,将乙方的当日需结算的交易金额扣除退款或争议交易金额、各项手续费并返还DCC金额后得出结算金额,划转到本协议约定的银行账户号中。
4.4 乙方拥有对甲方提供的管理系统数据进行抽查核验的权利,若发现异常,可以邮件或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将在收到邮件或书面通知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4.5交易手续费:(1)若无实时货币转换交易(DCC交易),甲方将按下表的EDC交易手续费率,以交易金额为基础向乙方收取手续费,净交易金额扣除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结算给乙方;(2)若有实时货币转换交易,甲方在完成(1)的基础上,再按下表的DCC交易返还率,以净交易金额为基础计算DCC交易返还金并返还给乙方;
4.7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以收取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款项: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名称:
4.8 乙方需在甲方开设活期存款账户,用于存放交易保证金,存款账户收益归乙方所有,并由甲方对保证金最低金额进行止付操作,其中每日账户内保证金金额应至少为万元。本协议终止或提前终止后180天内甲方应将该账户内剩余的保证金金额返还给乙方,乙方违约及有权机关对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措施的情况除外。
4.9 协议有效期内,如因乙方交易违规或其它违约行为导致或可能导致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收到来自国际卡组织、国家主管部门或机关的处罚及财务评估费,或由于拒付等原因造成的甲方已经或可能发生的拒付处理手续费、拒付支持凭证接收费、交易退款和坏账损失),且乙方当日结算资金不足扣除相应金额,甲方有权在上述事件发生后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并提供国际卡组织或第三方支付组织的相关报表及相关支持文件,并在扣除当日通过书面或通知乙方;如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抵偿相应损失的,甲方有权立
即中止乙方的外卡交易或延迟结算,并通过书面或邮件通知告知乙方补足保证金金额,直至乙方累计结算金额或保证金足以抵偿损失;乙方应在收到补足保证金通知起 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保证金汇入本协议约定的保证金账户,如乙方未按时缴纳补充保证金,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4.10 乙方的保证金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名称:
第五条外卡线上POS、第三方支付组织交易受理操作程序
5.1 确保使用甲方所提供的支付网关或收银台系统进行外卡交易,或通过丙方获得PCI DSS最新认证的线上交易终端平台接入甲方的外卡支付系统进行交易,不得使用未经甲方允许的第三方渠道接入外卡支付系统,不得对甲方提供的支付系统接口实施逆向工程、破解、欺骗或攻击等违反管理规范的行为,亦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甲方提供的支付系统接口;
5.2 确保经营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符合其经营范围及本协议的有关描述,明示其所售商品或服务的成分、单位、质量及其它必须的说明和价格并能随时出具必要的证明文件;
5.3 确保经营网站上发布客户号码及邮件地址、安全管理的声明、退货(退款)政策和具体流程、保护客户隐私的声明、客户信息使用行为的管理要求、其他甲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具备的信息等;
5.4 确保每天定期核对所有商品的交易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持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指定签收人姓名、指定签收人、送货地址、所购产品明细、交易总金额,核实订单有效性;对于甲方外卡支付系统返回“收单行拒绝交易”的客户(即已加入甲方交易卡号黑名单的客户),乙方应主动将该客户列入交易黑名单;
5.5 当持卡人对所购买商品品质、金额等向乙方或甲方查询或投诉时,乙方应自行或于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回复甲方并立即处理客户所提出的问题或投诉;确保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乙方对消费者的承诺,处理并解决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5.5 确保送货单上真实记载订购信息,如实购人姓名、签收人姓名、商品金额、货品明细、送货地址、等,并妥善保管签收人已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两年以上;确保送货单没有涂改现象,否则视为无效单据,如送货单遗失、填写有误、有涂改、填写不完整或不真实等;
5.6 确保对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应视同现金支付,不得抬高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或给予现金结算以较持卡结算更多的优惠。除非有明确规定客户须承担手续费,乙方不得将手续费转嫁于持卡人;并确
保无论持卡人为同城、异地交易均无须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5.7 确保网站上显示有关信用卡网上支付业务的受理标识或信息,以保障持卡人的知情权;
5.8 乙方因未遵照以上卡片受理操作程序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均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外卡线下POS交易卡片受理操作程序
6.1乙方在接受线下POS终端外卡交易业务前,必须遵守以下操作程序:
1)确认卡面上印有真正可识别的外卡标识特征,凸印卡BIN号前四位与印制的BIN号前四位一致;
2)确认卡号,预留签名栏及签名,有效期等处没有损坏或被更改的迹象,卡片必须在有效期内,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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