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课件

江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教育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GARY FAYE LOCKE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程序正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
(二)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五)对违纪错误认识深刻,并有明显悔改表现;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故意影响调查,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体性违纪事件的策划者、召集者或组织者;
(七)在校外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学校声誉者;
(八)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的;
(九)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八条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一般给予612个月的处分期,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处分期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为12个月,处分期从处分决定书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再次违纪的,处分期届满,学生本人可提出申请,经学校审定后,予以解除。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查同意后予以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校领导牵头召开处分审定会后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察看期满可解除察看;有突出贡献和立功表现者,可以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或者再次违纪的,可延长察看期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留校察看期不是撤销处分,是留校察看处分的一个处理程序,解除察看期后,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十条  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违纪学生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违反校纪校规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学生改正错误。
第十二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处分期限内,学生不得申请各类奖、助学金、贷学金,不得申请各种荣誉称号。
(二)学生已获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在处分期限内,停发未发的金额。
(三)推荐免试研究生、授予学位等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处分文件、解除处分文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将副本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其它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管理。
第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cn-kix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软暴力将被严惩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河流阶地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康旺隐茶杯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有以下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盗用他人网络帐号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策划、主动参与非法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六)酗酒并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有赌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私自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非法浏览、删除他人电子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侮辱、诽谤他人,造谣、煽动、扰乱舆论,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组织、策划、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组织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
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十二)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有害信息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8:27: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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