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在江西赣江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建立南昌工学院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江西赣江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建立南昌工学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11.04.07
【文 号】教发函[2011]69号
【施行日期】2011.04.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脑脊髓炎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江西赣江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建立南昌工学院的通知
  (教发函[2011]6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恳请批准设置南昌工学院的函》(赣府文〔2010〕158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江西赣江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建立南昌工学院,学校代码为13421;同时,撤销江西赣江职业技术学院的建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南昌工学院章程》(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昌工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可举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校近期本、专科教育并重,逐步扩大本科教育。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8000人。
  四、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本科专业6个,即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网络工程、电子信息工程、土木工程、会计学、艺术设计。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跨境换股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江西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南昌工学院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南昌工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南昌工学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实施高等教育。
  第三条  南昌工学院是由江西超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弦集团)投资举办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接受江西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学校名称、地址
  第四条  学校名称:南昌工学院。
  第五条  学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工业园创业南路998号。
第三章  办学宗旨
  第六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章  办学定位与办学规模
  第七条  办学定位:学校坚持“用井冈山精神育人,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理念,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培养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立足江西,面向全国,积极体现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特,把学校建设成以工学为主,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型本科高校。
  第八条  办学规模:到2015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规模为8000人,今后视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逐步扩大办学规模。
第五章  办学层次和形式
  第九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顾民族预科教育、高职教育。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各专业修业年限为四年。
第六章  学科门类设置
  第十条  以适应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为基本原则,学校以工学为主,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遵循教育发展规律,适时增加和调整学科专业设置,逐步形成结构合理、优势突出、特鲜明的学科专业格局。
第七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学校实行董事会决策,院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的管理体制。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的产生及构成
  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党委书记、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的高等教育管理经验。
  学校董事会由7人组成,举办者代表任董事长。董事长、董事名单呈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任期
  (一)学校董事会议的决定,必须得到董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学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二)董事长、董事在任期中出现空缺,由董事会补选。董事长或董事在任期中补选,均以补足原任者的任期为限。经补选的董事长、董事,均应出具同意书,连同董事会会议记录,报呈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董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临时召开董事会议;
  (四)学校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首届董事会届满前两个月推选下届董事。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后须呈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索道门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审批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学校办学经费,审核学校收支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院长由学校董事会聘任,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由董事会聘任,任期原则上为四年,报请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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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院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健全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负责学校党的建设,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成人成才的各项工作,提高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综合素质。
  第二十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依据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设立行政管理机构,确定人员编制。
误码率
第八章  教学科研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拟定教学计划,选编、选用教材;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和专业的设置,审议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评定教师职称资格等学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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