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兰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兰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6 
【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0242号 
回龙观北郊医院【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魏曙钊刘洋侯晨阳 
【审理法官】魏曙钊刘洋侯晨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兰兰;王春伶;高永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当事人】王兰兰王春伶高永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兰兰王春伶高永成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江战辉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刘鸿雁北京市瑞晶朋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江战辉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刘鸿雁北京市瑞晶朋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江战辉刘鸿雁 
【代理律所】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瑞晶朋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兰兰 
【被告】王春伶;高永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双方的争议焦点为王兰兰上诉主张王春伶在继承遗产范围之外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人保北京营业部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具有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车牌号为×××的车辆实际控制人为高某,依据相关证据,该车的投保人亦为高某。高某驾驶的车辆保险单类型为电子保单,依据人保北京营业部提交的保险单、邮件发送截图、短信截图等,投保过程中,人保北京营业部以短信形式向投保人发送了告知事
项、投保单等链接;在投保单下方用加大加粗字体提示投保人阅读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内容,投保人点击下划线可以看到保险条款及加黑加粗字体提示的责任免除事项,在提示内容下方为“确认投保"按键。 
挠度计算公式【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过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的争议焦点为王兰兰上诉主张王春伶在继承遗产范围之外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人保北京营业部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具有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高某为主要责任,韩某为次要责任,其他人为无责任。高某驾驶的
车辆在人保北京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王某10、郭某驾驶的车辆分别在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吕某驾驶的车辆在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案涉事故造成高某死亡,故王兰兰的相关合理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高某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赔偿。  现王兰兰上诉主张王春伶作为高某家人及车辆所有人,应知晓高某饮酒后驾车的事实,据此要求王春伶在继承高某遗产范围之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车牌号为×××的车辆实际控制人为高某,依据相关证据,该车的投保人亦为高某。高某虽与王春伶共同生活,但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生活及行为方式均有一定选择和判断。结合交通队的笔录及相关证人证言等,一审法院认定王春伶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并不知晓高某酒后驾车的情况具有相关依据,王兰兰据此主张王春伶在继承遗产范围之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兰兰上诉主张人保北京营业部未向高某履行酒驾免责的提示义务,应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一节,本院认为,高某驾驶的车辆保险单类型为电子保单,依据人保北京营业部提交的保险单、邮件发送截图、短信截图等,投保过程中,人保北京营业部以短信形式向投保人发送了告知事项、投保单等链接;在投保单下方用加大加粗字体提示投保人阅读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内容,投保人点击下划线可以看到保
险条款及加黑加粗字体提示的责任免除事项,在提示内容下方为“确认投保"按键。故综合考量前述情况,一审法院认定人保北京营业部已向高某就保险免责事项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因高某事发时系酒驾,故根据相关保险条款约定,人保北京营业部在商业险限额内不予理赔。王兰兰的前述上诉主张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兰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大连港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02元,由王兰兰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9:09:12 
王兰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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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2民终102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兰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战辉,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王兰兰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永成。
     王春伶、高永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雁,北京市瑞晶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营业场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云西一街16号12层。
     负责人:刘团聚,总经理。k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负责人:武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
     负责人:王兵,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兰兰因与被上诉人王春伶、高永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北京营业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
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28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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