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MP对除菌过滤的要求

新版GMP对除菌过滤的要求和相关解决方案
灭菌方法的选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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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无菌药品
地球物理勘探技术
§第十一章灭菌工艺
另类论坛§第六十一条无菌药品应当尽可能采用加热方式进行最终灭菌,最终灭菌产品中的微生物存活概率(即无菌保证水平,SAL)不得高于10-6。采用湿热灭菌方法进行最终灭菌的,通常标准灭菌时间F0值应当大于8分钟,流通蒸汽处理不属于最终灭菌。
§对热不稳定的产品,可采用无菌生产操作或过滤除菌的替代方法
灭菌方法的选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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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无菌药品
第七十五条
§(一)可最终灭菌的产品不得以过滤除菌工艺替代最终灭菌工艺。如果药品不能在其最终包装容器中灭菌,可用0.22μm(更小或相同过滤效力)的除菌过滤器将药液滤入预先灭菌的容器内。由于除菌过滤器不能将病毒或支原体全部滤除,可采用热处理方法来弥补除菌过滤的不足。
§(二)应当采取措施降低过滤除菌的风险。宜安装第二只已灭菌的除菌过滤器再次过滤药液,最终的除菌过滤滤器应当尽可能接近灌装点
除菌过滤的使用(一)
新版G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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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无菌药品
§第五十八条应当根据所用灭菌方法的效果确定灭菌前产品微生物污染水平的监控标准,并定期监控。必要时,还应当监控热原或细菌内毒素。
欧盟G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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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灭菌之前应当监测微生物污染水平。应当建立与所使用方法效率相关的,灭菌之前的污染限值。对于无菌灌装产品和最终灭菌产品均应按批进行微生物污染水平分析kbs超级中国
§7. Special Items (特别事项)对于过滤灭菌而言,必须在申请文件中注明过滤之前容许的微生物污染水平的最大值。大多数情况下,药品中可以接受的水平为10 CFU/100 ml,取决于待过滤药品体积与过滤器直径的相对比例。如果达不到上述要求,有必要利用细菌截留过滤器进行预过滤,以达到足够低的微生物污染水平。
除菌过滤的使用(二)
新版GMP
附录1 无菌药品
§第五十七条应当尽可能缩短药液从开始配制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间隔时间。应当根据产品的特性及贮存条件建立相应的间隔时间控制标准。
欧盟GMP
附录1,
第79条的规定,与上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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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菌过滤的完整性测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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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无菌药品
§第七十五条非最终灭菌产品的过滤除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三)除菌过滤器使用后,必须采用适当的方法立即对其完整性进行检查并记录。常用的方法有起泡点试验、扩散流试验或压力保持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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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已灭菌的过滤器的完整性,需要使用适当的方法,在过滤前进行确认,并需要在使用后立刻进行确认,包括气泡点、扩散流或压力保持测试。过滤工艺验证中应确定过滤一定量药液所需时间及过滤器二侧的压力;任何明显偏离正常时间或压力的情况应有记录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归入批记录。关键气体和空气过滤器的完整性需要在使用后确认。其它过滤器的完整性需要定期进行检测。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5:31: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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