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为何要把“定罪”权力交给普通人

美国陪审团制度,为何要把“定罪”权⼒交给普通⼈
半个多世纪前,有个美国⽼电影,叫做《⼗⼆怒汉》(12AngryMen),讲的是⼀名长期遭遇⽗亲虐待的18岁贫民窟青年,被控午夜弑⽗。
对于这起案件,12个⾏业各异、素不相识的普通美国⼈,被法庭挑选为陪审员。于是,在⼀年中最热的⼀天⾥,12个男⼈围坐桌边⼀起讨论,并最终决定了这个青年的⽣死。
电影截图——这部电影可算是个⼩成本,⼤部分时间就是12个中⽼年男性围着桌⼦吵吵
开始的时候,只有男主坚持被告⽆罪,其他⼈都⾮常不耐烦,想早点结束案件赶紧去忙⾃⼰的事⼉。
然⽽,美国绝⼤多数州规定,刑事案件的判决必须由12名陪审员⼀致通过才能⽣效。因此,在男主的执着努⼒下,其余的11个⼈都逐渐被证据和推理折服,最终集体主持了正义。
总的来说,这部电影宣扬的还是“正能量”,体现出了陪审团制度的核⼼价值观:“我们来到这⾥,不是为了⽃争,⽽是肩负着责任,决定⼀个素昧平⽣的⼈是⽆辜的还是有罪。”
通过这个电影,咱们能看出不少当年美国特⾊的社会现象。
⽐如,陪审团的组成者们都是⽩⼈男性,虽然涵盖了不同的职业和经济条件,但没有⼥性和有⾊⼈,或者LGBT(⼥同性恋Lesbians、男同性恋者Gays、双性恋者Bisexuals与跨性别者Transgender的统称),这要按照当今的西⽅主流价值观衡量的话,属于典型的“政治不正确”!
还有美国的司法审判流程——法庭上,由普通⽼百姓组成陪审团,就案件做出有罪或⽆罪的判决;⼀旦被告被判有罪,具体的量刑再由法官做出。
肝微粒体酶要讲清楚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还得先区分⼀下⼤陆法系和海洋法系(英美法系)这两⼤派别。
⼤陆法系最先产⽣于欧洲⼤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法为主要形式。
⼤陆法系包括两个⽀系——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法官既要帮助双⽅当事⼈理清争议的焦点,积极指导取证活动,还要在法庭上主动询问双⽅。即,由法官控制辩论的争议焦点,推动诉讼进程。
⽽以英美为代表的海洋法系中,审判属于“对抗制”,特别强调双⽅律师的捉对厮杀、各种唇⾆剑的临场发挥;法官则负责暗中观察,⽤作双⽅争论的“仲裁⼈”,多数情形下,是不会直接参与争论的。
穿成这样的,都是海洋法系的律师
以英美为代表的海洋法系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王国。
此时的英格兰政府每年会派遣⼤法官到各地出巡,处理民间纠纷。
实践中,他们经常遇到各种“奇葩”案件,有很多问题根本没有成⽂法案可供凭借,因⽽判案只能主要依据当时风俗习惯,再加上基督教道德评价标准草草了结。这样的操作,往往过于主观和随意,更缺乏有效的公众监督和制约,⾮常容易滋⽣腐败。
到了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命时代,为了体现当年流⾏的“民主”理念,司法机构开始挑选出⼀些拥有⼀定财产、道德品格良好的男性市民阶层组成陪审团,根据控辩双⽅的表现和各种⼈证物证,以投票的形式来决定审判结果。
⽐如,英剧《加罗律师》,就反映了18世纪末,英国民事法庭早期阶段,控辩双⽅的法庭辩论和陪审团的相关活动。
⽐如,英剧《加罗律师》,就反映了18世纪末,英国民事法庭早期阶段,控辩双⽅的法庭辩论和陪审团的相关活动。
《加罗律师》剧照
当年,对于相关从业⼈员的资质,还是挺讲究的。18世纪英格兰的出庭律师必须毕业于四⼤法律学院之⼀:林肯、格雷、内殿、中殿。
《加罗律师》中,男主加罗⾸次出庭与silvester(控⽅律师)握⼿时,silvester就说⾃⼰是 Middle temper 即中殿;加罗则毕业于 Lincoln`s Inn即林肯学院。
加罗 Garrow的对⼿silvester虽然没少给男主下绊⼦,但关键时刻,还是保持着⾃⼰的职业操守
这样⼀来,就算那些陪审团成员来⾃于市民阶层,并不太精通法律,但因为控辩双⽅的专业性较⾼,在⼀定程度上,仍可以较为靠谱的保障“司法公正”。
即便如此,这种海洋法系的操作,还是总让⼈感觉怪怪的。⽐如,我们在看英剧或者美剧的时候,凡是涉及到律政题材,律师们往往像是⼀个个精⼼排练好后,⽤⼒过猛的演员,陪审团成了真正的主⾓,反倒是法官的地位似乎较为被动,有罪或者⽆罪都得依从陪审团的投票结果。
《加罗律师》剧照,前两排假发男就是陪审团。最后⼏排男⼥混坐的,是控辩双⽅家属、看热闹的吃⽠众和媒体
上述热闹的场⾯充分体现了海洋法系的典型特征——重视判例,但轻逻辑轻理性——法官之职责仅为法律责任,陪审团的职责则为事实责任。即,陪审团的作⽤是通过控辩双⽅的律师举证,来判断被告
席上的⼈是不是有罪(guilty or not guilty);⽽法官除了全程引导陪审团证据的适⽤情况(证据有效或者⽆效),主要就是依据法律,按照陪审员给出的有罪判断,给犯⼈的guilty作出量刑。
整个近代,随着⼤英帝国的海外扩张,陪审团制度也被带到了各个英属海外殖民地。
于是,北美洲也成了“海洋法系”和陪审团制度的忠实继承和发扬者。
在近现代美国的司法制度中,⼏乎跟英国差不多,也由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罪名是否成⽴)、法官裁定法律问题(具体量刑),两者的分⼯和职泾渭分明。
他们认为,各类复杂的法律条⽂和司法解释、程序,其本质的价值判断,是必须和社会普遍价值观保持⼀致的;⽽来
⾃“民间”的陪审团的“裁决”就是实现“正义”的⼀项必须程序。
正在讨论案件的陪审团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普通案件,陪审员通常是被允许回家的。但如果参与的属于⼤案要案,就必须接受隔离,以保证他们在判断时不会受到媒体的选择性报道和不合法证据的影响。
⾃陪审员宣誓就任之后,他们被允许知道的,只限于法官判定可以让他们听到和看到的东西。陪审员不可以看报纸和电视新闻。所以,那些庭外发⽣的事情,⽐如辩护律师举⾏的记者招待会,被害者家属的声明等等,他们都需要回避。
总之,⼀切都为了使他们不受到各界的情绪影响,以维持公正的判决。
可以说,为保障司法公正,在做出决定之前,陪审员的⾃由度⾮常受限,并不是个⾮常爽的体验。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直被视为基本民主价值观的具体表达,⽽对于个⼈来说,做陪审团既属于公民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
更何况,⼀旦被选成了陪审团,政府也是要给你相应报酬的,⼤约⼀⼩时40美⾦(麦当劳兼职⼀⼩时⼯资在5-15元左
更何况,⼀旦被选成了陪审团,政府也是要给你相应报酬的,⼤约⼀⼩时40美⾦(麦当劳兼职⼀⼩时⼯资在5-15元左右),审判时间超过10天的,每⼩时50⼑,另外还有交通补贴,管饭或者给饭补,需要过夜的包⾷宿等等。
⽽且,这还能算做你本⼈的社会服务经历。
所以,⼀般美国⽼百姓对陪审团的任务,并不会特别抵触。
不过,在相当长的历史中,陪审员⼀直多由⽩⼈男性有产者担任。⽐如⽂章开头说的电影《⼗⼆怒汉》,讨论案件的陪审员们,就是清⼀⾊的中⽼年⽩⼈男性。放到那个年代,还是很写实的。
1950年代,英国庭审现场:律师在给陪审团展⽰证据——同期的英国法庭,陪审团也是⼀刻板的“⽼⽩男”
最早出现⼥性陪审团的,是1898年的美国犹他州法庭,此时,美国妇⼥连选举权都还没有。
直到20世纪40年代,美国⼤多数州才开始出现⼥陪审员,但也多限于妇⼥⼉童和家庭纠纷相关的案件。
海空在召唤
⽽对于有⾊⼈种,在南⽅的种族隔离州,基本是各审各的,号称“隔离但平等”;但如果涉及⿊⽩两⽅的,陪审团成员通常会是⽩⼈,或者以⽩⼈为主。
很显然,这种情形下,即便请到了“⼤神”级别的律师,有⾊⼈种的那⼀⽅也将很难得到⾃⼰想要的结果,甚⾄难逃含冤赴死的命运。典型的,可以看看⽼电影《杀死⼀只知更鸟》。
隧洞衬砌
电影截图
直到受民权运动影响,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陪审团遴选和服务法案,有⾊⼈种和⼥性才被定为了陪审团必须考虑的体,要按⽐例出现在陪审员名单中。
甚⾄发展到现在,⽩⼈、⿊⼈、亚裔和拉丁裔都得照顾到,如果当事⼈带有跨性别和性取向⽅⾯的特殊性,陪审团⾥也必须要有相应的体现。否则就会被扣上“政治不正确”的帽⼦。
当然,对于陪审员制度的作⽤和价值,⾄今仍然是⼀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
尤其在咱们看来,那边坐着⼀堆肤⾊各异,⽂化程度不同的⼤叔⼤婶们,好像也没见过什么世⾯,更不怎么懂法,如何能做出客观、公正的评判,来决断⼀个⼈的命运或者事件的性质呢?
⼀个勉强算是“政治正确”的陪审团
其实,陪审团成员的选择,也属于⼀个⾮常严谨的过程,咱们就拿1994年的⾟普森杀妻案举例。
当时,光选陪审团,就花了四个多⽉。⾸先,像律师、医⽣、议员,这些精英阶层职业背景的⼈,可能会对某些特殊⼈产⽣偏见。
所以,⼀般情形下,上述从业⼈员在美国不会被选⼊陪审团。
根据具体案件,所有候选的陪审团的⼈要填⼀张长长的⼤表,这个表⾥⾯的问题就是⽤于判断你有没有产⽣偏见的“可能性”。
⽐如,⾟普森杀妻案的候选陪审员中,有⼀位⼥⼠曾经被⽼公家暴过,结果就被排除掉了。因为你很可能看了⾟普森打他⽼婆的证据,不由⾃主的产⽣偏见。
⾟普森素来喜欢和⽩⼈权贵交往,是个“外⿊内⽩”的有⾊⼈种,注意他⾝边这位⽩⼈⽼汉和他的⼥⼉
还有,⽐如说有⼈曾经喜欢追星,明星签过名,不管他/她追的是不是⾟普森,你有此⽅⾯的⼼理基础啊,没准⼉你到法庭上看到⼤明星,⼀激动的,也不太可能保证公正,对吧?所以,这种⼈也得排除掉。
法庭筛选后,控辩双⽅还要再选⼀轮。双⽅剔除陪审团团员也不需要什么理由,⽐如,觉得看你这⼈长相,可能会产⽣种族情绪~单纯看着不顺眼,就可以排除掉。
最后筛选出来的,均为控辩双⽅都认可的⼈。
当年⾟普森案留下24⼈,其中12⼈是正式陪审团团员,剩下12⼈则作为候补陪审团团员。
即便如此,在⾟普森案审理过程中,控辩双⽅⼜陆续踢掉了数名陪审员,然后由候补的来及时补上。结果四五个⽉下来,12名候补陪审员⽤了10个。
电影《美国犯罪故事》中,还原了普森案的陪审团集中开会的场⾯
最终,靠着被称为“现代福尔摩斯”的李昌钰当庭出⽰的“关键物证”,总算是把案⼦了结了。否则,再折腾下去,⼀旦候补的也不够⽤了,整个都得⽩忙,⼀切还要按照程序再重新来⼀遍。
悲催的是,对于“⾟普森杀妻案”这种惊天动地的⼤案,相关陪审团成员⼀直被隔离了九个⽉之久,直到宣判结束才恢复了正常⽣活~这陪审员做的,真是好不⾟苦。
尴尬的是,虽然经历了这么个看似严谨、流程规范的漫长审理过程,⾄今,⾟普森案仍然疑点重重。
⾟普森向法庭展⽰戴上证物⼿套,⼿套显得过⼩——但也有后⼈分析,这是因为⼿套浸了⾎后,缩⽔所致
然⽽,在当年被隔离的陪审团成员眼中,看着李昌钰淡定地把各个证据逐⼀破除,表明指控不成⽴,听着控⽅每天5万美⾦请来的“梦之队”律师团的出神⼊化的忽悠,他们还是不由⾃主的得出了⾟普森“⽆罪”的结论。
⾃此,⾟普森案⼜成了反对者指责陪审团制度耗费巨额纳税⼈⾦钱和效率低下的⼀⼤例证。
更有,据美国司法部⾃⼰的统计数据,整个2015年,全美共有157⼈被免罪或平反。⽽这些被释放的⽆辜者们,平均遭受了14年的铁窗⽣涯,有些⼈甚⾄坐了30多年冤狱才最终昭雪。
显然,这些“有罪”的判决,就是把“司法权利”交予普通⼈的结果;
特里芬两难⽽受害者们,很多都是没有经济条件聘请靠谱律师的弱势体。
桂枝香金陵怀古赏析总之,陪审团制度之所以在英美法系中能够长期维系并不断发展完善,还算⽐较符合他们的国情和⽂化背景的,在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和独⽴,促进司法民主和提⾼公民素质等⽅⾯,确实具有很强的实⽤价值。
但要注意的是,陪审团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是,⼀国的社会资源相对丰富,有能⼒提供完善的司法服务,公民普遍素质不低,并具有基本的理性及常规⽣活经验——这样的话,来⾃民间的陪审员们才能不受⼲扰,对案件中的事实问题有能⼒做出⾜够客观的判断。⽐如,像开头讲的电影《⼗⼆怒汉》中那样,认真理性的进⾏分析思考;否则,就等于在浪费纳税⼈的⾎汗钱。
凤凰财经峰会
可惜的是,影视艺术往往来源于⽣活⼜⾼于⽣活,电影仅仅是电影⽽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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