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活动考评办法》的通知 伞齿轮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9.16
∙【字 号】新安办[2013]60号
∙【施行日期】2013.09.1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活动考评办法》的通知张明芳
(新安办〔2013〕6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自治区企业,中央驻疆企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全覆盖、严执法、见实效”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3]120号)和公安部《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公传发[2013]378 号)要求,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制定了《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考评办法》,经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张 辉、张维强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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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宛2013年9月16日
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考评办法
为全面检验我区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成果,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按照自治区关于对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社会单位场所完成“全覆盖”检查的总体要求和公安部《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考评办法》,制订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组织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级政府及所属住建、民政、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文物、国有资产管理、粮食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考评工作。自治区安委会负责对全区15个地、州、市政府(行署)及自治区住建、民政、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文物、国有资产管理、粮食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考评工作,具体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组织实施。
二、考评方法及时间安排
从9月下旬开始,由各级安委会牵头,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具体实施,自下而上逐级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和验收申报工作。 书画书录解题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查自评合格后,书面向县(市、区)安委会申报验收;县(市、区)安委会组织对辖区所有乡镇、街道及本级相关行业部门进行考评验收。
2.县(市、区)自查自评合格后,书面向地(州、市)安委会申报验收;地(州、市)安委会组织对所辖县(市、区)及本级相关行业部门进行考评验收,并于10月10日前将各县(市、区)及本级所属相关行业部门验收情况报告、验收记录表(复印件),报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
中毒性脑病 3.自治区住建、民政、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文物、国有资产管理、粮食等行业主管部门自查自评合格后,于10月1日前书面向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申报验收。
4.自治区安委会结合年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组织对15个地(州、市)及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评验收,并将考评结果按比例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范畴。
三、考评内容及分值
考评分值为100分,主要考评内容为政府和部门组织推进、社会单位自查自纠、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逐级自评验收等工作,火灾情况作为扣分项单独计分,详细自查自
评及验收标准见附件1。各地(州、市)、县(市、区)安委会可以结合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考评标准,对辖区排查整治情况进行考评验收。
(一)政府和部门组织推进工作(10分)
1.政府主导统筹实施(9分)。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全覆盖、严执法、见实效”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3〕120号)中的各级政府要全过程进行检查督察的要求,地级政府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大检查内容,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考评通报,统筹推进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活动期间地级政府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面督导检查)。
2.部门推进落实(9分)。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文物、国有资产管理、粮食等9个行业部门组织开展行业系统排查整治,每月向本级政府或安委会报告排查整治情况,并在互联网实名公布行业部门组织检查、督查情况。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的单位名称以及发现的火灾隐患,本行业、本系统采取的针对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