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法规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血凝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法规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公布日期】2019.02.20
【字 号】新应急〔2019〕29号
【施行日期】2019.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电影天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法规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应急〔2019〕29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法规工作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月30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第一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19年2月20日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法规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betterwmf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厅法规工作,根据《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规工作是指:
  (一)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对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文稿提出意见建议;
  (二)起草自治区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对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文稿提出意见建议;
  (三)起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对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文稿提出意见建议;
2011福建理综
  (四)起草在本厅设办事机构的自治区议事协调等机构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本厅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六)依法制定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标准。
  规范性文件是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通知、办法、规定、制度、措施等文件。
  第三条 本厅的法规工作,适用本规定。茶杯门
  第四条 法规用语和条文内容应当准确、简洁、逻辑严密,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第五条 本厅法规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分别承办的原则。
  政策法规处综合管理本厅法规工作。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本规定负责有关法规工作。
  承办单位应当确定1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法规工作,并确定1名法制工作联络员。人员名单应当报政策法规处。
 
第二章 立法计划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根据本厅履行职责需要,组织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和本规定,于每年10月2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和立法经费预算。
  立法项目建议分为拟出台项目和调研项目两档。
  立法项目建议应当有项目说明,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进度安排。拟出台项目还应当有项目初稿。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汇总承办单位的立法项目建议并进行初步审查和协调,提出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厅办公会、厅党组会审查。
  第九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中的项目,政策法规处汇总申报项目经费,由规划财务处列入相关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规、规章项目,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标准项目,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自治区标准计划。
 
第三章 草案起草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法规、规章草案,以及其他项的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
  前款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承办单位组织起草。
  标准草案,委托具备标准起草能力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立法项目草案应当成立起草工作机构。
  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成立由厅领导负责的起草领导机构,起草工作机构由政策法规处和有关处室、单位人员参加。
  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成立由承办单位负责人负责的起草工作机构,并落实起草人员、完成时间和有关责任。
  起草工作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dota半人马
  第十三条 起草立法项目草案应当进行调研论证。
  起草法规、规章初稿的调研论证工作,由该法规、规章的执行或者主要执行处室、单位负责组织,可以委托具有法规、规章起草能力的第三方具体实施。
  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初稿或者进行法规、规章相关事项研究的,第三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有2年以上立法、政策研究工作经历,并经政策法规处和负责组织调研论证工作的承办单位认可。
  第十四条 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政策法规处应当与承办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人和项目完成时限。
  第十五条 立法项目草案报政策法规处审修前,承办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征求意见。
  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采取召开立法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企业、基层部门、自治区相关部门以及其他必要方面的意见,安全生产方面的立法项目草案应当会同自治区总工会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法规、规章草案应当在厅网站公开全文,公开征求意见。涉及社会公众权益的立法项目草案,必须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征求到的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形成意见汇总表。
  征求意见的时间,法规、规章项目每次不得少于1个月,规范性文件每次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对立法项目草案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立法项目草案说明中专门阐述。
  第十七条 起草立法项目草案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作出与既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规定的,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并在立法项目草案说明中重点阐述。
  第十八条 起草实施性质立法项目草案的,草案照抄照搬上位法内容的量,不得超过草案全部内容的30%。
  第十九条 新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替代现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立法项目草案中作出相应的废止规定。
  第二十条 立法项目草案应当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及其职责、施行日期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 立法项目草案不得有违反《宪法》和法律、党内法规的内容,不得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事项。

本文发布于:2024-09-26 00:27: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31508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草案   项目   法规   应当   工作   起草   规范性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