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新疆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登记备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新疆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登记备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循环水处理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2.06.15
【字 号】新交工程[201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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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12.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新疆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登记备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第九届中国网络视听大会
彼得沃克(新交工程〔2012〕3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建设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各交通建设从业单位
  自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备案工作开展以来,对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交通运输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充分利用新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我区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购物管理系统新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已于2011年开通使用,为使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备案工作与信用评价工作紧密衔接,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备案将采用该管理系统,原信用信息登记备案系统同时停止使用。新管理系统与原系统不一致的,以新系统为准。
  二、凡在我区从事交通建设活动的各类从业单位,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进行信用信息备案,备案工作的程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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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仍按照《关于开展新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新交工程〔2010〕32号)执行,从业单位须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备案单位录入信息将在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因系统升级,已经完成信用信息备案的从业单位须重新办理信用信息备案。
  三、信用信息备案工作实行备案证制度,凡在我厅进行信用信息备案的从业单位,完成备案后,除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布外,另由登记部门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备案证书”,从业单位可执此证参与我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四、由于各从业单位的企业名称、规模、资质、主要人员、注册资本金、承包工程范围、企业财务信息等登记内容变更频繁,从业单位要及时变更相关信息。另外,信用信息备案实行备案复验制,每2年为一个复验周期,从业单位自信用信息备案完成之日起,到期需进行复验,复验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备案资料及其变更内容。
  五、从业单位信用信息作为信用评价的基础资料,是从业单位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由于登录错误或没有及时更新变更内容而造成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备案内容和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将按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请各从业单位尽快办理信用信息备案事宜。
在2012年10月1日前未及时完成新管理系统备案及未取得备案证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在自治区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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