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江汉油田教育集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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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0.31
奥本海默∙【字 号】新政办发[2012]168号
【施行日期】2012.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新余周建华【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发〔2012〕16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风险的保障机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现就全区加快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自治区正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力推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关键时期。随着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强力推进,人流、车流、物流大幅增加,安全生产领域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控制生产安全事故难度进一步增大,保护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安全发展面临着更大的压力。
  从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企业在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事故,特别是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除承担财产设备损失外,还要对伤亡员工进行赔偿,一些企业不具备全额赔偿的经济实力,事故巨额赔偿风险无法化解和分散。在安全生产领域建立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制度,完善政府、保险机构、企业和从业人员多方互动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经济负担和财产损失,更好地维护和保障事故受害员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对于实现新疆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机制,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快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工作。
  二、完善制度,健全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工作机制
  (一)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政府引导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实行市场化双向选择,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制度,逐步形成保险公司与投保企业互利共赢局面。保险公司要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强化保险精算,合理确定安全生产领域责任
度学保险费率水平,积极推广符合企业实际承受能力的责任保险产品,充分保障从业人员、投保单位、保险公司的利益,积极化解和分散企业和政府在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理中的负担和压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
  (二)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的范围和目标。确定在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公共聚集场所等高危及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快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力争到“十二五”末,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投保率及从业人员参保率均达到100%。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
  (三)完善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差别费率,同行业企业之间根据不同的安全状况,实行浮动费率,依据安全监管部门对不同高危企业的安全评定、评级、检查、事故责任追究和赔偿处理等情况,实行差异化保险费率,鼓励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预防性投入。利用经济杠杆的促进手段,每年根据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发生事故等因素在基准费率基础上浮动费率一次,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上浮保费标准,对上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下浮保费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好落实。
  (四)制订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优惠扶持政策。财政、税务、安监等部门,要研究制订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成本税前列支、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扶持政策;金融机构应将企业投保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情况做为企业贷款的审查条件,增强政策引导力度,调动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为全面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提供优惠政策支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逐步扩大事故伤亡、应急救援、经济损失等方面的理赔范围,形成有利于参保企业加大安全生产预防性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持续推进安全生产良性工作机制。要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保费一定比例建立安全生产防灾减损资金,用于开展公益性和社会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对投保企业开展风险评价、技术咨询服务等。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赔偿费由投保企业使用,可用于补偿员工死亡、伤残后不足国家规定部分、应急救援、善后处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等。
  (五)正确处理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与其他险种关系。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是并行关系,是对工伤保险的必要补充。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是替代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的,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适时调整为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或到期自动终止,转投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探索推行逐步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在企业自
愿基础上,可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利息投保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或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逐年抵扣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到2015年,全面实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制度,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加强领导,加快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工作
  (一)各地州市政府要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分散化解事故善后处理负担,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性出发,切实加强对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大推行力度,整体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要按照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求,将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公共安全建设体系,作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内容,督促落实,严格考核。要加强对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引导,积极引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参保、统一保险方案、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产品责任范围、统一保险费率、统一服务”的要求,以及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规定投保,防止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证依法、合规、有序经营。
  (二)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领域责
任保险的推行工作。安全生产高危及重点行业领域管理部门要按照要求,加强宣传引导,积极组织协调,依法综合运用评价、评审、备案、许可等经济和行政手段,确保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积极投保、全员参保。要将企业投保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纳入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定期向银行、证券、评估、保险、抵押、担保等部门通报情况,作为风险控制、信用评级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要加强与保监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共同做好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工作,合力推动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工作健康发展。要将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既未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也未投保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的,督促其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依法予以处理。孔子文学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工作,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信息,做到从业人员全员参保。投保企业要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和保监部门的投保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整改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四)保险公司要以企业差异化需求为目标,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体系、信守保险承诺、及时足额理赔,为企业创造安全、快捷、方便的投保条件,不得拒绝企业投保安全生
产领域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要与投保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联动机制,以费率机制手段,参与企业风险评估、隐患治理、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拓宽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在安全评价、风险预警和控制、应急救援、事故评估、伤残补偿、宣传教育等服务范围,制订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跟踪督办,促使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自觉改善安全状况,实现安全生产与保险良性互动。  保险经纪公司要按照职责,主动为企业承担投保、赔付和事故预防等专业服务,提供完善、专业化的安全生产风险控制、降低投保成本和及时的保险索赔跟踪服务。
  (五)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积极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的有关政策、措施和要求,强化全民安全保险意识,增强全社会对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认知度,提高企业投保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的自觉性,努力营造政府政策引导、企业理解支持、社会广泛认可的良好舆论环境。
  20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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